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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人物 对当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思考
2008-10-07 10:43: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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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必然对劳资利益有所调整,颁布实施这部新法曾引发社会劳动关系的剧烈震荡,劳动关系双方趋利避害的利益冲撞一度增多,产生了新一轮职工信访的高峰。据统计,2008年第一季度,仅省总工会本级信访室职工信访接待量与去年同比,增量就达240%。如若没有汶川地震的自然因素影响,估计劳动关系矛盾还会进一步暴露。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误读误解或利益驱使,除劳动争议个案丛生外,还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乃至行业性的劳动争议。其中,由用人单位主观失误引发的劳动争议事案居多。如陕南某县突击清退在乡村小学从教多年的代课老师,西安某大型纺织厂近百农村籍骨干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省内两家颇有声望的国有大公司在新法实施前统一部署其分支机构批量裁减人员,某热电厂部分员工投诉企业规避法律义务等职工集体信访,以及原来游离于劳动法律之外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非编人员主张权利的申诉不断,还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省属某铅锌矿百余人疑似职业病投诉,众多非国有企业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诉请社会保险待遇的群访等等。个人信访来自于各行各业,除5、6两月因地震影响流量骤降外,其它时间里人流不断,大多是就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发生的问题或咨询或投诉,劳动合同问题成为职工信访热点。
    透过职工信访 “窗口”可以看到, 《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良莠不齐,尤其是劳动合同签订状况不容乐观。
    其主要表现有:部分用人单位仍然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置备用工花名册。此类情况在餐饮服务等小型企业比较普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及工勤人员的签订率也很低;强制员工签订霸王合同、空白合同,严重违反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法制原则,主要存在于部分民营企业,一些国企对农民工和下岗再就业人员也是如此;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或者对法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不容或缺的合同内容笼统化,致使合同要件不全、标准不明。此问题在矿山、建筑、冶金、石化、机械、电子等行业比较突出;签订劳动合同欠规范,许多用人单位由劳资管理人员一手操办,故意舍弃协商程序,不容员工事先过目合同,更不容员工就合同内容提出意见,甚至将社会保险缴费责任全部分配给员工个人,造成合同权利义务 “一边倒”。还有合同虽然订立,文本却不给个人。此现象在劳动关系各个领域都有体现,农民工首当其冲;应该在劳动合同新型用工制度上起表率作用的国有企业表现不佳,主要是思想观念和管理手段滞后,一些传统国企的劳动用工仍然 “两元制”,还在沿用正式工与临时工相区别的传统机制。相当一部分国企劳动合同管理的方式粗放,签订合同大轰大嗡,订立过后束之高阁。劳动合同对 “正式工”只是形式,其作用只约束所谓的 “临时工”。合同内容一成不变,一次合同定始终,合同期内员工岗位、工资调整但合同未作变更等等,也是国企常见现象;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还不时出现不和谐的反对声。
    另外,诸多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对实施《劳动合同法》态度消极、行动迟缓,缺乏积极主动的认识和措施。尤其是先前在贯彻实施《劳动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工作走过场不到位的规模企业,包括一些传统的国有企业,在落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方面一味抱残守缺,如占企业用工比重逐年增大的所谓 “劳务工”、 “临时工”的社会保险长期缺失等,此时若按 《劳动合同法》兑现,则因欠帐较多,甚至积重难返而千方百计地规避和抵制。这一因素成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社会上 “辞退风” “解除潮”接连出现,匪夷所思的 “变异型劳务派遣”骤然增多的首要动因,也是劳动争议一度如井喷式爆发的主要成因。
    客观地说, 《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与已经实施了13年的 《劳动法》并无冲突,其内容与之前的 《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一脉相承,新法只是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较之原来表述的更加具体与细化,操作程序设计的更加严格与刚性,并没有拔高 《劳动法》已经确立的现行劳动标准。而且,尽管 《劳动合同法》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自主权,以及竞业限制、培训服务期和违约金,还有劳动者违反合同同样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种种规定,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充分保护。因此, 《劳动合同法》对以往劳动合同工作基础较好的用人单位并未造成份外压力,但对那些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管理理念与手段落后、劳动用工不规范的企业,则是一道须格外用力乃至付出一定代价方能逾越的 “坎”。
    市场经济中的劳资博弈应属常态,但具有国家强制力的 《劳动合同法》一再遭到公开置疑乃至诋毁,则是宪法和法律不容许的反常行为,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博弈规则。如何将 《劳动合同法》不折不扣地贯彻开来、落实下去,如何使 《劳动合同法》不因资强劳弱而在实践中大打折扣,如何通过实施 《劳动合同法》达到多方共赢的理想效果,需要劳动领域各方认真思考和努力破解。目前当务之急,是负有法定使命的工会组织、劳动机关等相关部门,站稳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的政治立场,不为它动,不因难退,进一步加大依法维权、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保障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加大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工作力度,从工会组织角度考虑,似应突出以下着力重点。一是拓展思路,发扬优势,坚持不懈地开展多种形式的 《劳动合同法》宣传造势活动。要尽可能结合本地方、本行业和本单位劳动关系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和解读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工会工作者要早学一步、多学一些、学深一点,熟练掌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要领,扭转工会组织不同程度存在的宣传不足、把握不准、指导不力的工作被动现象。二是借助授权,发挥职能,在关键环节上下功夫。《劳动合同法》在 《劳动法》的基础上,再次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证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全面实现。 《劳动合同法》还通过范围与程序的具体设计,对职工参与、工会把关、劳资协商、共决产生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作出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工会组织应当把建立完善包括集体合同在内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工作,当作源头维护的主要措施去看待,做为依法维权大事来抓。这项工作技术含量高,工作量比较大,不论是修订原有老制度还是添补新空白,各类用人单位都需要花力气落实,各级工会组织大有作为。三是坚守宗旨,不惧困难,坚持同诋毁和对抗 《劳动合同法》、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毫不妥协的斗争。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施有效指导,对依法维权的职工提供有效帮助,对国家劳动监察和执法检查给予有力支持,使工会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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