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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论企业工会主动维权的机制建设
2010-06-01 02:39:2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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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瑜·
    王兆国主席2006年12月8日在全总十四届十一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首次鲜明提出的“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在认识、指导当前工会维权工作中,在推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从根本上回答了为何维权、为谁维权、怎样维权的问题,是新形势下工会的重要指导思想和科学理念。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大氛围里,依法、科学维权已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维权效果。笔者认为,当前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方向上,企业工会的主动维权是摆在工会维权道路上的一个瓶颈,值得我们认真进行研讨。
    一、现行企业工会体制使企业工会在主动维权中投鼠忌器
    现行的企业工会,工会主席是不参加生产的专职工会干部,大部分是企业领导班子的组成人员,参加班子的决策过程,一般是企业的同级副职干部。他们的办公条件是由企业提供的,工资报酬不是来自工会本身而是来自企业的成本,企业对他们的要求是动员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在此之外,还承担着企业的文化建设等任务。这一切本无可厚非。但很少有企业要求企业工会去为职工主动维权,在此体制下,工会想要为职工主张权益,那就只有一个解释,没有行政的指令,工会是在主动维权。
    中国的《工会法》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能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工人最大的权益即为劳动权益,这一最大权益衍生出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强度、劳动伤残、劳动就业、劳动保险、劳动培训等等一系列的劳动权益,而这一系列的权益主张,说到底是一种利益的博弈。主动维权,就是要增强责任意识,有超前的预见和积极的作为,主动了解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反映诉求、化解矛盾,改变事后介入的被动维护,努力做到提前参与和主动维护。这种主动维权的主张,对于一个端着企业饭碗的企业工会主席来讲,是一种艰难的抉择。尽管我国法律有对企业工会主席的保护,仍难以解决他们的心理障碍。企业工会往往顾虑于被用人单位视为“找麻烦”而难以主动开展维权工作,而用人单位往往不会自觉检讨企业在工人劳动权方面的缺失。这是一对现实存在的矛盾,要探讨解决的办法,笔者认为,建立一套使企业工会能够名正言顺地主动维权的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现有机制已不适应当前企业工会的主动维权
    在主动维权的制度建设上,职代会制度不失为一种最广泛、最有效的法规,但现行的职代会制度,仍然解决不了企业工会在维护工人劳动权益上的主动性问题。
    现行的职代会条例是1986年颁布的,已经过了24年,在这期间我国的劳动关系已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这个条例的全称叫《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而现在的所有制形式已远非24年前可比;第二,这个职代会的主要职能是保证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第三、这是当年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情况下的一个民主制衡机制,是在厂长负责制管理体制中体现工人当家作主的一个标志性机制。
    由此可见,由职代会来承担企业工会主动维护工人的劳动权益的主要职责,已稍显过时和不足,必须建立一个以维护工人劳动权益为主要任务的机制,以达到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
    三、建立一个以落实劳动权为主的主动维权机制
    机制的建立,是以制度的建立为基础的。工会的主动维权,要做到提前参与,改变事后介入的被动维护,需要劳资双方通过协商来达到利益均衡,而这种协商就需要一个能使双方坐下来协商的一个有效机制,而这个机制的建立,需要上级工会来制定,以使企业工会在执行起来有规则可依,没有后顾之忧。
    (一)、首先,这个机制的建立需要上级工会来制定,交由企业工会来实施。企业工会的主动维权,很容易被企业行政认为工会在 “找麻烦”,这对企业工会来说难免缩手缩脚,与行政的关系造成紧张,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而由上级工会制定的主动维权机制,是企业工会在执行上级工会的工作安排,各企业皆如此,并非本企业工会在找行政的麻烦,企业工会在执行起来有理有据,是正常的企业工会和行政的联席会议,且上级工会有时间和内容的要求,在这个制度下企业工会的做法行政无可厚非。
    (二)、这个机制以协商的方法来落实,以职工的劳动权为主要内容,内容应涉及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强度、劳动培训、劳动伤残、劳动就业、劳动保险等内容,在此类项目上劳资双方就是否达成共识,在运行中是否落实,是否存在不合情、不合法以及本企业因条件变化而难以执行的情况等进行积极协商。这一点对双方都有意义,涉及到一个科学维权的问题,将有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在事前积极介入,将有可能产生的矛盾积极化解。
    (三)、这个制度的实施时间以每年的秋季为宜,此时上一轮的协商结果已近一年,产生的积极作用已初见效果,存在的问题已基本显现,职工的合理诉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已初见端倪,可以进行新一轮的协商;同时,距离下一年度尚有三四个月的时间,可以给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较为充足的协商时间。
    (四)、此项制度可由省级工会在不同所有制的规模以上企业工会先行试点,根据试点的效果进行修改,取得成熟经验后再行推广。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全国劳模表彰大会上指出,在当代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始终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根本力量。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履行各项职能,扩大工作覆盖面,增强组织凝聚力,不断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企业工会主动维权的机制建设,完全符合党的要求,工会的职责,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劳动群众的体面劳动,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作者系资深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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