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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张鸣起答记者问
2009-07-23 09:08: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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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工人日报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围绕全总出台这个《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
    记者:去年《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和《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现在,全总主要基于什么考虑制定出台这个《指导意见》?
    张鸣起: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工会在平等协商中 “不敢谈”、“不会谈”,企业方“不愿谈”等突出问题,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维护了职工权益。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以上代下的方式,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使广大中小企业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因此,制定这个《指导意见》,首先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有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二是通过明确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协商主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内容及重点、协商程序等,进一步规范工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快速发展;三是可以与去年已经出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动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衔接配套,使各级工会推动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所遵循。
    记者:据了解,目前各地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全国总工会制定《指导意见》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张鸣起:我们认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总的要立足于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原则,允许和提倡各地从本地区实际出发,遵循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三方和全总已有的文件精神,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大胆探索,不拘泥于单一形式,不拘泥于已有做法,不搞统一模式,只要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真正谈起来,进行平等协商,促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建共享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赢,都应该提倡。
    记者: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首先明确协商主体,请问各地应如何确定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主体?
    张鸣起:明确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结果权威性和依法履行的重要保障。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可根据实际来确定协商主体:一是可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下同)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二是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三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还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记者:请问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重点范围是什么,应当如何确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层次?
    张鸣起: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是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这主要是考虑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会组织程度低,职工维权任务更重,迫切需要通过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同时,《指导意见》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又提出,“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这样规定,既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又为各地创造性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发展空间。
    记者: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必定是要覆盖某行业的所在企业的,请问工会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和劳动定额制定的标准应是什么?
    张鸣起: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把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作为协商重点,更加体现出产业特色,更加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增强实效性的目标。同时,《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定额制定的标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以防止企业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从而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更利于保护广大职工权益的政策依据。
    记者:刚才您也谈到,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是与党委、政府及社会力量的重视、支持、协作分不开的,请问,在这方面下一步工会将怎样继续推动形成齐抓共促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格局?
    张鸣起:在这方面,《指导意见》中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重视和支持。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争取人大、政协加强履约情况执法检查。着力推动各级政府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助政府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紧紧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宣传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作用,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记者: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工会领导机关加强指导和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请问在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领导机关应着力做好哪些工作?
    张鸣起:工资是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所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政策性、实践性都很强。因此,在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中,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基础理论研究和政策指导服务。注重发挥劳动工资问题专家学者的作用,为工会参与制定相关政策,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理论和专业技术支持。大力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加强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为推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应当着力加强行业工会组织建设,为加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业职代会制度,为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搭建民主管理平台。各级产业工会要加强对本产业、行业所属企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定额标准等方面加强指导服务。
(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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