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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7 09:37: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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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成功帮助少年犯二审减刑

 

 

读书郎变成抢劫犯
甄伟在案发前是眉县的一名初三学生,2006年8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一个尚不满16岁的孩子仅仅因为抢了同学少量的钱财,就被判处6年徒刑,这显然在量刑上偏重,不符合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法定标准和司法要求。”这是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张玉林副主任在接到家长求助后的第一个感觉。
2006年8月眉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经法院查明,甄伟在2004年12月到2006年4月期间,伙同不同的人共作案6次抢劫数人,并将违法所得的财物挥霍一空。据查,甄伟第一次作案抢得现金6元,饭票10元;第二次作案抢得现金12元;第三次抢得现金11.5元,饭票5元;第四次抢得现金17元;第五次犯罪尾随;第六次抢得现金10元。其中第一、二、三、六次作案的非法所得已经在事后向被害人退赔。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持械、语言胁迫的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一审判决甄伟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服务中心伸出温暖之手
一审判决后,甄伟和他的父亲均对判决不服,于是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此期间,甄父及代理律师求助于省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部和省总工会工作部寻求帮助。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张玉林主任得悉此案的情况后,与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部联手解决这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张主任专门代书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甄伟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致函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案件的制裁应当体现法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从宽从轻的保护精神。并提出不应对甄伟的自首行为予以简单否定。并最后建议从构建和谐社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局出发,及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特点考虑,建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眉县法院的一审判的不妥之处予以纠正。
二审峰回路转
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六宗事实,从时间上讲应界定为连续行为,不应界定为两次犯罪行为。其中在第五宗事实中被害人逃脱时甄伟等人并未追赶,且没有使用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第六宗事实中虽然有一定的语言威胁行为,但是也没有使用暴力,同样在事后甄伟有主动退回现金的行为,故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不认为是抢劫犯罪。对甄伟在第四宗抢劫犯罪后被当场抓获归案,在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第一、二、三宗同类犯罪事实,虽属于坦白而非自首,但是亦应依法对该三宗犯罪从轻处罚。
最后宝鸡市中院认定,鉴于甄伟的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了罚金,理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再者被告人在犯罪时刚满14周岁,本着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另外其法定代理人亦在二审中提交了具体的帮教措施材料,所以可依法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最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甄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800元。
(本文所涉及的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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