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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全总:有十名以上女会员的企业工会都应建女工委
2009-07-29 09:14:1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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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工人日报消息 金融危机中,一些企业借 “减负”降低职工保障,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也遭遇难题。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 《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要求凡是企业工会中有10名以上女会员的,都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设立女职工委员,并在建立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同时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从而在已建工会组织企业中实现女职工组织的全覆盖。
    全总女职工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约有8000多万女职工,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级工会已建女职工组织113.6万个,但仍有少数企业没有建立女职工组织或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一些季节性生产用工企业,用工随意性大,女职工队伍不稳定,其政治、经济待遇没有落实到位。
    据悉, 《意见》着重就推进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提出要求,明确按 “坚持哪里建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原则”,扩大女职工组织覆盖面。 《意见》还强调要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求在大型企业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或女职工部,女职工达到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需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企业不建立妇联组织,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意见》要求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反映女职工呼声的同时,切实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即围绕女职工劳动就业、工资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教育发展,“四期”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毒有害工种防护,生育保险,妇科疾病普查等问题,与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专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实施。
    《意见》强调,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领导和服务,把女职工工作纳入工会整体工作同步部署、检查和考核,列入企业 “模范职工之家”、创建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活动评比内容。此外,《意见》还对提高女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组织动员女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做好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工作等作出了具体部署。 (于宛尼 郑莉)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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