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
日期:2025-07-15   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何永强

  王某入职某旅行社担任产品专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新员工入职培训中,公司向员工宣讲了包括《员工手册》《行政处罚管理流程》等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行政处罚管理流程》规定,人力资源部通过组建跨部门的合议委员会并负责整个处罚标准和体系的维护,合议委包含相关人力资源业务合作伙伴代表、业务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党委纪检代表、工会代表等;对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判罚意见需由人力资源中心、工会、法务三方共同出具;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判罚的,需报至工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对已经作出的处罚结果,由部门负责人、分管人力资源业务合作伙伴、处罚当事人进行绩效面谈。

  一年多后,公司监察部门在对其他员工的违规行为调查中,发现王某存在授意和默许供应商某时尚公司刷单的行为,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随后,公司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王某认为,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违纪解除有一套流程,但在与自己解除的过程中,仅有监察部调查人员孟某向自己发送了一封邮件,询问是否知晓或授意调查刷单事件,自己对此均回答没有,之后公司再未与自己进行沟通或面谈,直接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

  公司辩称,经公司多方调查,王某确实存在授意和默许供应商刷单的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监察部在询问王某过程中,王某虽未承认其行为,却并不能掩盖该事实。公司在解除时可能缺失部分流程,但不能因该瑕疵而认定解除违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未按规定流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裁审结果

  某旅行社解除行为构成违法,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点评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良好劳动秩序,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规章制度的良好执行,是一场双向奔赴的结果,它一方面要求劳动者予以恪守,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也要求用人单位依规管理,以违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应当根据事实情节、依照规章制度或法定程序进行。尤其是当劳动者因违反规章制度达到足以构成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时,更要谨慎处理,对解除理由及解除流程都要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上述案例中,公司的《行政处罚管理流程》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但公司却未能依规执行,既没有事先与王某进行三方沟通,又没有事后进行绩效面谈,且工会始终未能参与,公司解除程序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有规不依”的情形。公司该行为剥夺了王某作为员工应该享有的公正待遇和劳动权利,妨碍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构成了违法解除。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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