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日期:2025-04-30   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全省各用人单位:

值此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100周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献计出力、建功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1。保障劳动者足额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事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节假日相关规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鼓励在尊重职工意愿基础上,统筹单位工作需要和职工生活需求,将年休假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衔接使用,灵活安排职工带薪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3。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情形的,用工之日起30日办理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保;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购买商业保险,引导和支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生工伤后,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各种书面或口头约定“工伤自负”、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4。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保障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保障所有职工不分性别、行业,广泛、平等地行使民主权利。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集体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形式参与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也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认真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我们共同努力,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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