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协同——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青
“五一”假期将至,带薪年休假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3月16日出台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第二十一条明确,企业不能以“自愿放弃”“业绩压力”等理由,随意剥夺职工休年假的权利,否则将会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这项政策旨在通过专项治理来强化保障既有制度的执行。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却参差不齐。4月16日起,记者走访了工会组织、律师、劳动关系专家以及多位职工,针对相关问题展开调查。
1 年休假落实起来难度不小
“我在这家公司干了3年,每年申请休年假,都被领导以工作忙为由拒绝。”西安某医药公司员工刘勇无奈地说。他表示,公司业务繁忙,节假日前后总是加班加点,“领导总说忙完这段时间再休,可这个‘一段时间’好像永远过不完。”
像刘勇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记者走访发现,部分企业以业务繁忙、人员紧张等为由,限制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有的企业虽允许休假,但要求其休假期间保持电话畅通,随时处理工作,让年休假大打折扣。
西安某科技公司程序员陈阳入职3年,去年中秋前申请年休假返乡探亲。领导以“核心项目攻坚期”为由驳回,承诺项目结束后补休。可项目结束后,新任务接踵而至,领导对补休只字不提。陈阳担心频繁休假影响绩效,只能将年休假搁置。
“工作不好找,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只能听领导的。”多位受访职工无奈表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赵健杰分析,劳资双方不对等、职工没有话语权,这些都是带薪休假难以落实的原因。企业不让职工休年假,主要是担心影响工作进度和业务开展。再者,部分企业劳动定额不合理,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只能主动放弃年休假。
从职工自身来看,维权成本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不少人担心休年假会得罪领导,影响职业发展,被迫选择默默忍受。
2 落实年休假法律有规定
职工的年休假到底有哪些政策及法律法规保障?
《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第二十一条明确,要保障休息休假权益,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加强对各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并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
陕西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公职律师刘敏介绍,《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明确,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同时,刘敏律师进一步解释,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也特别指出,要“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如果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 让年休假从“纸面”落到“地面”
为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权益,近年来,陕西省总工会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并持续发力。
今年1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企业落实年休假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这一机制明确规定,对于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工会要及时督促其整改;若企业拒不整改,工会将依法提起劳动法律监督程序,全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宣传教育方面,各级工会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开展各类活动、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提升职工对年休假权益的认知,让职工知晓自己享有的权利;同时,增强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年休假的意识,引导企业重视职工的休假权益。在制度建设方面,工会积极开展集体协商,把年休假相关条款写进集体合同,明确年休假的天数、安排方式、工资待遇等关键内容,从制度层面为职工权益筑牢保障防线。
在西安某民营企业工作的李悦申请休年假,却被领导告知因工作任务重不予批准。李悦了解相关法律后,向单位工会反映。在工会的调解下,单位最终与李悦协商同意她休部分年休假,并支付李悦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
“多亏了单位工会的协调,让我能安心休年假。”李悦说。
赵健杰教授认为,落实年休假需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协同。政府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法规。企业需转变观念,合理安排生产,保障职工休假权益。职工自身要增强维权意识,懂得依法维权,同时合理规划工作与休假,确保在享受年休假的同时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转。
责任编辑:陈沐妍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