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陕西工人报讯(全媒体记者 薛生贵)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六十三条,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和保障、保护和规范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为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在公平竞争方面,《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增设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许可和限制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保证同等条件下惠企政策一致、市场机会均等。
在投资融资促进方面,《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通过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逐步减少或取消对小微民营经济组织资产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用。
在保护和规范方面,《办法》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和民营经济组织内部事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机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处理。
《办法》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鼓励采取厂务公开、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集体协商、民主议事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依法保障职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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