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省地下水保护与监测中心日前公布陕西新一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成果,明确了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及管理要求。
新一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面积1151平方公里。其中,全省无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共计24处,涉及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榆林市4市16个县(市、区)。西安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14处,面积403平方公里,涉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西咸新区及高陵区8个区;宝鸡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3处,面积263平方公里,涉及凤翔区、岐山县及扶风县3个区县;咸阳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4处,面积120平方公里,涉及秦都区、渭城区及兴平市3个县(市、区);榆林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3处,面积365平方公里,涉及靖边县和定边县2个县。
相关部门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应急、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排)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用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应依照总量控制原则,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指标后进行合理配置。各有关市县两级政府要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精准制定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计划,积极落实节水改造、水源置换、回补涵养等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
“相关部门要强化地下水取用水全过程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地下水监测计量体系;进一步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持续加强对取用水重点企业、重要场所的跟踪监管,严肃查处非法取用、超采地下水及损害地下水生态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地下水保护与监测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徐颖)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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