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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西安男子油条里添加白矾膨大剂 获刑八个月还要道歉赔偿
2018-07-12 08:49:47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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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加油条口感,经营早点摊的黄某违法添加白矾和膨大剂,抽检检测铝的残留量超标4倍。今日,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中,检察机关不仅提起刑事诉讼,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我省首例食品安全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2月15日,48岁的河南商水县男子黄某租赁莲湖区立新街某大盘鸡店早点摊位经营炸油条。6月15日,莲湖区青年路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对黄某销售油条进行抽样提取送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为400.2mg/kg,超出国家相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要求铝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同年12月8日,民警在雁塔区航天大道北里王小学附近将正在炸油条的黄某抓获。经鉴定,人长期过量食用涉案油条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莲湖区检察院认为,黄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超过国家标准的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以往类似案件审理不同的是,检察机关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请求判令黄某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73500元。

据黄某供述,为使油条口感更好,他长期向炸油条的面粉内添加白矾和膨大剂。2017年2月16日至6月15日,除因其父生病停业半个月,共营业105天,期间每天约卖出油条70根,每根价格1元,营业额共计7350元。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在油条中违法添加白矾和膨大剂,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经测算,其生产、销售油条的总价款最低为7350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黄某应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今天上午,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经过举证、辩论,法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在公益诉讼方面,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西安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向检察院交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3.5万元,由检察院依法管理。

华商记者 宁军/文 张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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