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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舆论监督 万元“出境游”因疫情取消 陕西运通国旅拒退款 旅客多次讨要未果
2021-03-25 16:11:36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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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万元“出境游”因疫情取消 陕西运通国旅拒退款

华商网讯(记者 花生)3月23日,华商网接到市民李女士求助,称去年1月21日其和多名同事与陕西运通国际旅行社签署了前往泰国的旅行协议,但是因疫情原因而取消。旅行社最开始答应退还三万多元的费用,但是屡次拖延不作为,关于退款事项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结果。

合同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可以退款 但旅客多次讨要未果

李女士回忆,在去年1月21日双方签完协议之后就将钱交给旅行社,但是第二天飞往泰国的航班就已经取消。与李女士同行的搭档便立即向旅行社提出申请,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旅行取消,所以要求旅行社进行全额退款。经过协商,李女士所在的旅行团共21人,其中一部分选择改为境内游,包括李女士在内的8人选择退款,旅行社方面也表示同意。

但是由于陕西运通国际旅行社方面已经向泰国地接社支付了部分费用,旅行社希望能够扣除20%的已支付的费用再进行退还。李女士称:“这个我们当时也认为是合理的,毕竟因为疫情原因导致的,大家也都不容易,只要扣完20%把剩余的费用给我们也可以”。

但是没想到对方却一拖再拖,李女士表示最开始对方告诉我们三月退款,接着说四月份给退,七月份的时候又说泰国疫情严重九月份才能退款,可九月份时李女士还是没能等到退款。旅行社的退款承诺在说出之后便石沉大海,不再有回音。

2020年6月15日,李女士还曾向雁塔区文旅局投诉,但是由于当时投诉之日,双方的旅行合同结束时间已经超过90天,因此该投诉并未被受理。李女士这才明白过来:“对方一直拖延,就是想等到我们的旅游合同结束,这样文旅局就拿他们没有办法,一切都是套路”。

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第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时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接触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位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但是在去年2月11日,李女士与陕西运通国际旅行社解除合同后至今,对方都未完成退款手续。

客诉经理回应称旅客既然已经起诉 那就走司法程序

3月23日上午记者陪同当事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寨工商所工作人员前往该旅行社,在现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当场表明了记者身份,小寨工商所工作人员了解到李女士已经在法院起诉,“那我们就没有办法进行协调,目前就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负责接待的客诉部负责人许晓蕾也告诉记者:“她们既然起诉了,那就走司法程序吧”。当记者追问为何至今都不给李女士退款,对方表示拒绝接受采访,公司行政部负责接待媒体,可以将行政部的电话告知。

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魏桢培律师分析认为,不可抗力制度的价值在于维护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同时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亦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此次纠纷中,消费者和运通旅行社在2020年1月21日订立旅游服务合同,但次日即因疫情航班取消,因此在旅行社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给地接社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外,旅行社应当退还消费者已经缴纳的费用。疫情之下旅行社和消费者都是受害者,消费者需理解旅行社要扣除法定的必要费用,旅行社亦应理解消费者的急切心理,坦率沟通、及时退款,并尊重法律程序及舆论的正当监督,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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