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重点对预防及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马宁 摄
陕工网讯 (记者 薛生贵) 3月24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首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草案规定,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以期更为全面和精准地规制家庭暴力,这是我省立法中的亮点。
草案明确强调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弘扬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的家庭美德。重点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在家庭暴力预防方面,草案专门构建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规定了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宣传教育职责,以宣教促预防。对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等承担反家庭暴力工作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和素养作出规定。
草案对人身保护令的管辖、申请和裁定时间、保护措施及执行、复议救济等作出了规定。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具体保护措施以及人身保护令的执行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针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草案规定了接警处置措施,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援助义务,还对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实施和监督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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