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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陕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7-07-11 09:41: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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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工伤职工16146人■调整后1-4级伤残津贴月人均达到3332元
  本报讯(记者兰增干)7月1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出调整。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工伤职工16146人。调整工作将于7月底前完成。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原则
  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930元的,增加到2930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383元的,增加到2383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4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3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调整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调整增加30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6年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调整涉及工伤职工16146人“这次调整涉及工伤职工16146人,其中1-4级3122人,护理1873人,供养亲属11151人。”对于本次调整,省人社厅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说明。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增长10.2%、6.7%和7.4%,将这三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数8.1%,作为今年调整测算依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标准,1-4级伤残津贴月人均调整增加209元,5-6级伤残津贴月人均调整增加164.5元(用人单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调整增加35元。调整后,1-4级伤残津贴月人均达到3332元,最低达到2930元,5-6级伤残津贴月人均最低达到2383元(用人单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达到1279元。
  据了解,本次调整预计资金净增支出1557.19万元。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1.12亿元,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不会对基金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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