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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8月起施行
2017-06-27 09:07:5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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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复查复核意见将被通报或依法处分
  本报讯(记者王何军)6月26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2017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省长胡和平签署省政府第202号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三条,其中规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复查复核工作,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而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
  《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的复查复核事项属于原信访事项办理或者复查请求的范围。(四)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查复核。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书面作出处理。行政机关有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复查复核意见等4种情形的,将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复查复核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超过5人就同一事项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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