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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7 00:35: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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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场“过劳”现象的频繁出现,凸显了劳动者生命权和健康权所受到的严重威胁;“实习用工”成为许多企业打法律擦边球的用工方式,需要引起警觉。这些都说明了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种方式中,法律始终是最有效的武器。这些都显示——
    职场“过劳”现象频现法律救济亟须跟进事件:2011年4月,接连发生“普华永道25岁女硕士疑过劳死”和“上海一27岁房产中介经理疑过劳猝死”等事件。智联招聘发布的《2010职场人压力状况调查》显示,许多大城市93.24%的白领有加班经历。工作日晚上加班比节假日加班更频繁,69.6%的白领一直苦于这种状态。职场“过劳”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评析:虽然《劳动法》第41条、第43条对加班时间作出了明确限制,但是面对当前巨大的生活压力,“过度加班”现象频繁出现,严重危害这些劳动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且单靠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很难有效约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过度加班的行为。
    日本提出的“过劳死”这一概念,指劳动者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的恶化,进而引发脑血管病或者心血管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从而使患者陷入死亡状态的一种社会医学现象。我国目前劳动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制度都没有关于“过劳死”的专门界定,一般认为,“过劳死”是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导致劳动者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疲劳积累导致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48小时之后死亡的“过劳死”情形,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而只能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认定为一般侵权案件。但一般侵权案件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死亡具有主观过错。这与工伤的证明责任相比,无疑加重了劳动者负担,因此实践中很多“过劳死”案件很难通过司法审判得到救济。
    我国当前的工时等劳动法律制度主要还是针对产业工人和体力劳动者设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形态的复杂化,我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报酬权和劳动条件等方面,亟须增加衡量劳动强度等更明晰的指标。同时对于限制超时加班问题,应设置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和制衡机制,设立更加完善的维权机制。
    “实习生”用工怎能成为“避法港”
    事件:最近,国内一家官方人力资源网站对大学生实习安全进行了一项专门调查。结果显示:9成以上实习生遭遇过权益损害,46%的学生自述实习期有上当的经历或感受,27%学生实习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列大学生实习中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90%以上的大学生在明知权益受损情况下选择“忍气吞声”。
    评析: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实习生的劳动权益没有明确规定,有些企业便从降低经营成本的角度出发,借招实习生代替临时工甚至正式工,导致本以学习为目的的实习成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律制度规制的“避法港”。
    按照当前法律规定,大学生到公司去实习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和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一些公司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不能看作工资,而实习生从公司拿到的只是一种生活的补助或补贴。比如《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57条规定,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然而事实上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8条已经明确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北京市2004年出台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实习)协议书规定支付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且报酬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按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对于实习生的工作时间,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即学生工从事的工作时间原则上应遵守劳动法律规范对最高工时的要求。关于学生工每天超过8小时的工作量,应该被认定为加班,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工加班工资作出规定,但从保护学生的角度出发,应该比照劳动法律规范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支付加班报酬。
    实习的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根本目的在于教学。因此应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限制企业滥用实习生规避劳动法律制度的行为。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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