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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西安职工医保将“同城同待遇”
2010-09-13 01:26: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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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迈出重要一步,从今年10月1日起,新城、莲湖、碑林等城三区率先实行,到明年年底覆盖全市。市级统筹将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
    “同城不同待遇”将成历史
    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于2000年1月启动,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市城镇职工参保人数达170.43万。其中,分为市本级参保和区县参保。此前,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两级统筹模式弊端逐渐暴露,最明显的就是,同城职工所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同。市级统筹之后,将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
    全市按照统一的标准核定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企业按照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暂按原规定执行。
    原医保卡医保本继续使用
    据介绍,此次率先实行市级统筹的新城、莲湖、碑林等三区,涉及参保职工10万人。
    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医保本继续使用,全市不再统一换发新的医保本;需补办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统一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换发。
    原各区县发放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以下简称 “医保卡”)继续使用。待条件成熟时,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实行统一的医保卡管理方式。
    不按时足额缴费将中止待遇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代缴。西安市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将中止待遇享受,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直至恢复缴费。用人单位经法院宣告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中止的,必须清偿其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为原在职职工按原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王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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