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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中消协调查报告:消费环境不断改 维权成本依然高
2018-10-12 10:55:58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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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调查报告显示,50个大中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总体处于较高水平

“当前我国消费环境不断得到改善,消费者满意度持续提升。”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告诉笔者。这一说法可从今年初中消协发布的《2017年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报告》得到印证。测评从消费供给、消费环境、消费维权3个层面,对全国东、中、西部的50个大中城市开展调查,根据统计结果,百分制下,这50个城市的消费者满意度总体处于较高水平。

“所谓消费环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形成的消费感知、享受到的消费体验、与商家之间的友好关系是否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测评结果表明,我国消费环境总体良好,消费环境社会共治取得实质成效。”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朱剑桥说。

“我国消费环境改善成绩很大,但是问题也不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很多时候,消费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却得搭上一头牛,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商家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守信收益低于失信成本的情况依然存在,必须标本兼治、从源头治理。

笔者采访发现,尽管消费环境持续改善,但一些问题仍在影响消费者获得感:

商业诚信问题依旧是“老大难”

中消协《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从投诉性质来看,去年全国受理投诉中合同问题、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问题占投诉总量八成以上。

“假冒伪劣、缺斤短两、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商业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屡禁不止,不少消费者面临的第一困扰往往是真不真、贵不贵、实不实、够不够等商业诚信问题,影响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快乐消费。”商务部研究院流通与消费研究所所长董超认为,究其原因在于信用体系缺失导致不法企业违法失信成本过低。

“消费维权案发的具体原因虽然五花八门,但根源都是处罚力度过弱,有的甚至停留在补偿性赔偿这一层面,违法企业补偿性的赔偿可能还没有其违法获益多。”国家发改委体改所研究室副主任张林山说,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已经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有所尝试,但还存在一些短板。比如,制度覆盖面有限(食品安全法只对食品有效),惩罚性赔偿力度还不算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额最高只有3倍),对作假施害者威慑力还不够强。很多时候仅是让销售者担责、让生产者就事论事赔偿,相比他们作假施害获取的巨大利益,相关的赔偿担责可谓微乎其微。

维权存在不少障碍

笔者采访发现,不论是共享单车、网约车等新兴消费业态,还是预付式消费、一日游等传统消费模式,消费者都可能遭遇各种消费“梗阻”。

比如,消费者赖以维权的“三包”规定,经修改后只包括18种商品,已经不能满足形式多样的新产品,导致不少纠纷难以解决,也让某些不良经营者钻了空子。

再如,如何识别和鉴定“假货”?去年中消协发布的《2017年“双11”网络购物价格、质量、售后服务调查体验报告》显示,“海淘”商品涉嫌仿冒较多。买了假冒化妆品、鞋帽箱包的女性消费者找到对应电商维权时,商家往往以“鉴定结果不实”来推责,而消费者又找不到更好的独立、免费鉴定机构。

此外,在相关消费品伤害的维权事件中,还存在维权程序繁杂、维权者出具证据的义务不对等、付出时间与精力过多等问题,导致一些消费者即便维权成功,也得不偿失。

售后环节难有保障

“我在一家电商购买了一台净水器,送货上门、安装都没啥大毛病,但在后续使用过程发生维修时,从致电客服到维修工上门就等了一周,维修工检查后说问题不在三包范围,要额外收费。修了不到半年,又出了问题。从此,对这家电商彻底失去信心了。”山东青岛平度居民倪昆说。

笔者采访发现,不少消费者在家电消费中会遇到如下问题:购买和安装一般都有正规的渠道,服务也有保障,但在后续使用中发生维修时,消费者面对的是大量优劣难辨、小而散的服务提供者,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消费品质量监管制度和政策仍然需要根据不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予以修改完善。”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消费与收入分配研究室主任王蕴说。

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需多方着手

“目前,我国消费环境总体向好,但与百姓消费能力的提高还不匹配,消费环境不够理想已经成为制约消费潜力释放的一大障碍。”张林山说。

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该从哪些方面着力?

——创新监管模式,锻造监管合力。

目前,我国传统的巡查式监管、新型“双随机”抽查式监管基本都属于事中、过程性监管,对消费领域违法行为虽有一定震慑作用,但不足以从根本上消除和减少商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董超认为,应以《电子商务法》出台为契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深度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市场供给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优化消费环境;不折不扣落实《电子商务法》,适当加重平台责任,加强对网络购物的保护。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目前,国内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虽然已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但是市场监管的部门协同、信息披露共享、联动响应等机制不健全,企业信息集成度并不高,信用监管机制和手段缺乏,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有待形成。

王蕴认为,一方面,要加强消费领域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另一方面,要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为守信企业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降低监管频次等;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实施市场禁入或服务受限等联合惩戒措施。

——健全消费维权机制。

“行政部门更多介入民事纠纷调解,其实是一种资源错配,应该充分发挥协会与行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朱剑桥认为,应依托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建立常态化的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估机制。强化消费者权益损害法律责任,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服务范围。加强网上跨境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尽快将一些地方试点的网上消费维权机制经验予以推广。(齐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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