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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评论 企业“先斩后奏”解雇员工这种任性必须纠正
2022-05-16 15:39:10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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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乌鲁木齐市务工者徐某平起诉用人单位违法解雇一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将徐某平解雇后才召开工会会议,不符合法律程序,遂判定用人单位支付徐某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100元。

企业解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员工,既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也是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并无不妥。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在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总是“先斩后奏”地将员工解雇。新疆发生的这起违法解雇员工案,被法院判决违法,并判定企业为此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万余元,无疑给那些热衷“先斩后奏”解雇员工的企业上了一堂法治课。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否则,解雇行为则被视为违法,企业必须承担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新疆的这起员工解雇案中,公司事先不声不响地解雇员工,时隔两个月后,发现自己解雇行为的程序不合法,才“亡羊补牢”般通知工会,显然于事无补,被法院判决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一点也不冤。

其实,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雇职工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外,新修订的工会法亦对此作出了类似规定。法律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雇职工时必须先通知工会,除了便于工会对企业的人事管理行使监督权外,更重要的在于工会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者,有权防止企业借解雇幌子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不向工会事先通知解雇理由、事后才弥补的“先斩后奏”式解雇行为很常见。工会作为企业员工的“娘家人”,应从基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高度出发,在企业解雇员工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主动积极地依法履行职责,不让企业以行使自主用人权之名而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伎俩得逞。

当然,企业“先斩后奏”非法解雇员工的行为屡屡得逞,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员工不主动依法维权有关。工会拥有监督企业用工是否合法的权力,更要在鼓励支持员工主动积极依法维权方面提供一系列优质服务,让员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的有力保护下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工会应进一步协调配合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常态化地对企业“先斩后奏”非法解雇员工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让企业在严肃的法律面前不敢越“雷池”,自觉把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扛在肩上。唯有如此,企业任性解雇员工的不法行为才能得以减少,工会对企业自主用人权的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张智全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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