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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评论 工伤认定标准也应与时俱进
2020-08-03 13:36:10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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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迷100多天后,武汉市武昌医院杨园街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护师沈蓓未被认定工伤。武汉市人社局表示,由于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沈蓓的情况无法认定为工伤。(7月27日《工人日报》)

抗疫护士沈蓓工伤认定难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3月,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医生刘文雄,因一直处于高强度连轴转的工作状态而在家中猝死,当地人社部门以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后,人社部门才纠正了这一认定。

现实中时有发生的工伤认定难,让劳动者对如何顺利通过工伤认定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更多忧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体系,工伤认定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两个基本条件。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还须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即符合“48小时工伤”的认定条款。

实事求是地讲,工伤认定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关系到国家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支付,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其设置严格的法定条件无可厚非。

不过,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法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工伤的认定只能机械适用法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处在不断动态变化中,特别是线上工作模式的兴起,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工作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墨守成规沿用传统工作模式下的工伤认定标准,不但会人为加剧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难,也会导致工伤认定纠纷的多发,浪费宝贵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

面对日新月异已经变化了的工作模式,人社部门不能固守工伤认定标准的狭隘文字含义,而应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准确认定工伤,让工伤职工的劳动权益不游离在法律的有效保护范围外。

设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本意是为了更好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机械适用工伤认定标准法条,无疑有违“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立法宗旨。有鉴于此,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都作了扩大化解释,明确规定“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属于工伤。在此背景下,人社部门应正确理解和适用工伤认定的法条,与时俱进地确保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契合立法意图。

“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事而制”,在传统工作方式已经深刻改变、离开固定工作场所的“工作岗位”将越来越多的现实语境下,工伤认定的标准不应在原地踏步,而应当与时俱进。除了人社部门不能机械理解和适用工伤认定标准的法条外,立法部门也要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唯有如此,才能使工伤职工权益保护紧紧跟上时代的步伐。□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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