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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举报公司偷税漏税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2019-11-18 13:54:01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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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由于我在工作中需要接触到公司的高级商业秘密,因而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不得向任何机关或个人披露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一次性向我支付3万元保密费;如有违反,我必须向公司承担20万元违约金。两个月前,我从公司离职后,基于知道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出于正义而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公司随即以我保密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要我支付20万元违约金。请问:我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违约?

读者  吕瑶

吕瑶同志:

你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一方面,本案所涉相关内容违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公司为了防止你将之泄露,使偷税漏税行为不被追究甚至能长此下去,将之纳入商业秘密范围,对你给予利益并设置巨额违约金,企图逼迫你守口如瓶,剥夺你的举报权利,明显既与之相违,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相关内容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其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也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一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正因为本案所涉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具有对应特征,决定了对应内容自始无效,公司自然不能将之作为追究你违约责任的依据。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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