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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73岁“农电工”追回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2017-06-19 14:46: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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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已经73岁的李德成(化名),在律师的帮助下,依靠法律途径,前不久讨回了单位未为他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而导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在述说维权过程时,李德成说,他在1986年经招聘进入某供电企业下属的一电管站工作,一直工作到2007年2月,工作时间长达20年之久。2007年11月起,单位每月支付他538元的生活费,直到2016年6月。但在2016年5月,单位告知无法为他办理社保手续,原因是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经双方沟通协调,问题迟迟不能得到解决。
  无耐之下,李德成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某供电企业赔偿他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共计115607.5元。从判决到调解
  2016年7月13日,该院立案受理,并在同年进行了开庭审理。根据调查和采信的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李德成自1999年1月至2014年8月,在某供电企业下属的某供电营业所工作,于2004年8月年满60周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未为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农电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社保发【2008】2号)文件规定,李德成属于1999年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电工,且属于2006年元月1日之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而单位未按照该文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单位未为其缴纳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而给其造成损失的部分,李德成无证据加以印证,故法院对该部分请求没有支持。2016年12月5日,根据相关法规,法院判决某供电企业一次性向李德成支付因其不能为其补办养老保险参保手续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赔偿金66770.6元。
  该供电企业不服,上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于2017年4月18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李德成赔偿金6万元。日前,李德成已经如数拿到了赔偿金。此案的三个启示
  李德成的代理人赵彦松说,这个维权案件不复杂,法律途径维权中也比较顺利,但是此案带给了职工和退休人员三点重要启示。一是,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而职工应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时了解自己的相关权益,并督促单位及时落实到位,而不能到了退休时才想起维权。如果错过了规定的年龄和时间,既使单位愿意为退休职工补办社会保险手续,也会由于政策原因,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补办。
  二是,有些退休职工认为法院不会受理讨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问题的案件。
  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是,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报记者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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