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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承诺续签却不兑现终止合同有无补偿
2015-08-24 09:29:4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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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公司时,说好先签3个月合同,考核通过再签3年合同,谁料,3个月后,公司却不肯续签了。日前,李女士为此寻求对策。
  据李女士反映,她原在一家大公司工作,后被猎头挖到了现在的公司。老板对她加盟表示欢迎,不但许诺较高职位和薪水,还提出要和她签3年的劳动合同,希望她能好好为公司效力。但到签合同时,公司人事部表示,新进员工都必须经过试用,所以要与她先签3个月的劳动合同,到期考核合格再签3年期的合同。她自信自己表现不会差,便同意先签3个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她非常努力地工作,并在工作之余着手为公司建立了一套系统的管理规范。转眼,她在公司工作快3个月了,工作已理顺,她也从公司内网上看到,她已通过试用期考核。合同到期前一天,她在外跑业务,突感身体不适,第二天便请假在家。休息一天后,她即到公司上班,但接到人事部通知称: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让她立即交接工作,离开公司。当月工资会于发薪日打入她的工资卡。这太突然了,是什么理由呢?该不该提前通知她?公司如此失信,该不该给她补偿呢?
  袁永斌律师根据李女士的单方面反映进行了分析:首先,公司能否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一般是不需要提供终止理由的。其次,可否要求公司必须续签?
  这个首先要看李女士有无证据,即证明公司承诺在职工没违纪或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必须续签,否则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没什么法律责任。再次,公司终止合同是否要提前通知?《劳动合同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李女士属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公司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最后,公司失信该不该承担补偿责任?同样,失信一事也需要证据加以佐证,否则就无所谓损失和赔偿,但终止合同是要给职工补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合同也要给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马永卿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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