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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抗争八年苦索工作权
2004-05-31 00:3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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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建军、刘华等九名职工,因被单位除名引起的劳动争议官司打了八年,历经上访讨要证据、劳动仲裁、一审、终审,经过不屈不挠的抗争,现在他们终于可以看到一丝胜利的希望了。日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依法对此案进行再审。
                                    除名
  叶建军、刘华、杨国刚、孙利勇、于西来、于济卫、刘改善、姜晓宏、于和平等九名职工原系西安市人民制革厂(1998年注册变更为“西安华联皮革公司”)职工。1993年西安市人民制革厂与外商合资兴办了“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在兴办合资企业后,人民制革厂的一部分职工被调往合资企业。根据1993年12月人民制革厂厂字(93)23号文件《关于人民制革厂就合资后职工的安置决定》第三条规定:“凡已被西安华联公司,广州新会华联公司招聘的员工,作为一次性安置,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者,不再予以安置,并限期自谋出路……”按照这个文件精神,1994年1月至1995年8月,西安市人民制革厂以行政介绍信形式,将叶建军等九人调入华联公司,当时没有书面通知职工,只是口头通知他们限期去华联公司报到。9人均按要求报到上班,华联公司未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9人到新单位上班没多久。在1995年11月,华联公司以华联人字(1995)007号文件,以旷工为由将他们除名了。
                                       证据
  华联公司将9人除名后,既没有给他们送达书面除名通知,也不让他们看文件,只是口头上告诉他们说被除名了,他们顿时傻了眼。但没有书面证据,连官司都没法打。于是他们不断地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1998年7月5日,经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华联公司交涉、协调,9人终于拿到了书面处分决定。他们立即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1998年11月,省仲裁委以陕劳仲案字(1998)第54号裁决书,驳回了他们请求。从此时起,9人踏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诉讼
  9人以除名决定程序违法为由,继续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和除名文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1999年12月29日,莲湖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告与华联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予认定。华联公司依法有权对原告进行劳动管理,可是在除名问题上,未送达书面通知的做法是不妥的。但原告在华联公司强制终止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发生以后,长达两年多的期间里,未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劳动法》规定仲裁时效为60天,故原告已丧失了法律保护其的权力。据此,原告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9人的诉讼请求。
  9名职工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近一年的漫长等待,2000年8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西民一终字第472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人又向西安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2001年10月份再审申请被驳回。
                                        抗诉
  官司打到这种地步,对9人的打击实在是太大了。但9人并没有灰心,他们坚信企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真理就在他们这一边。他们振作精神,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省检察院对此案审查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西民一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华联公司提出的九人除名决定张贴于公司门口的说法,一审庭审时未提及,二审时虽提及,但未出示相关证据,法院直接采信并写入判决书,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显系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华联公司除名决定,程序上不合法。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企业有权对旷工行为的职工做出除名决定,但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劳办发(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通知其回来或办理有关手续,应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只有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能有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则以此所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本案中,华联公司并未书面通知本人回厂办理相关手续,而且华联公司应当知道申诉人的通信联络地址,却直接用公告方式对申诉人做出除名决定,与法相悖。而法院判决认定华联公司将除名决定通过公告形式已送达,显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申诉人1998年7月15日才明确得知被除名,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此时开始计算。而法院以除名决定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以此认定超过仲裁时效,显属错误。
  省人民检察院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讼。
  八年漫漫抗争路,9名职工的劳动争议官司屡打屡败,屡败屡打,现在总算能看到一丝胜利的曙光,他们对抗诉再审结果充满了信心,他们相信法律将会还他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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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索工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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