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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当前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状况调查报告
2007-12-17 10:06: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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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至6月,省总工会对当前职工劳动经济权益落实状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这次调查在各市、省级产业和省总直管企业工会普遍进行的基础上,省总工会组成4个调查组,分别赴8个市、8个省级产业,对50户企业进行重点调查。通过深入企业实地考察、分别与一线工人和企业党政人员座谈、查阅相关资料、填写调查表,对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并针对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一、我省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方面的基本状况
    这次调查的50户企业中,按所有制划分,国有独资和控股30户、集体3户、民营6户、股份制9户、外商投资及合资2户;按行业划分,机械11户、纺织8户、商贸服务8户、建筑7户、煤矿3户、石化3户、粮食3户、电子2户、运输2户、轻工2户、冶金1户。按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划分,盈利企业27户,亏损企业23户。
    通过调查,我们深切感到,近些年来,全社会重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企业在尊重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认识普遍提高,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和成效更加显现,广大职工劳动权益的实现和发展状况不断改善,企业劳动关系总体比较和谐。
    (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普遍改善,职工收入有所提高
    调查显示,被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都有所改善,经济效益普遍有所提高,一些长期困难的老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努力开拓经营,经济状况也普遍好转。职工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近5年一线工人收入增长超过5%的企业有31户,其中接近和超过10%的企业有22户。绝大多数被调查企业没有发生新的工资拖欠,许多困难企业还积极偿还过去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
    (二)就业状况总体比较稳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所有被调查企业都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使用农民工的22户企业中有18户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覆盖农民工4820人,占农民工的45.19%。2006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1742人,占职工总数2.12%,基本都按法规政策规定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队伍相对稳定,2006年,被调查企业职工流出4865人、流入3565人,分别占职工总数的5.93%和4.34%,出入比率为1∶0.73,总体上流出大于流入。
    调查显示,原下岗失业人员中约有60%实现了再就业。有16户企业已无下岗职工,其余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人数也有所减少。目前,被调查企业中的下岗职工,多集中在原省属纺织、机械等行业的长期困难、现等待破产改制的11户企业,共有下岗职工9546人,占统计总人数的36.34%。
    (三)职工社保覆盖面有所扩大
    调查的50户企业有48户参加了项数不同的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48户,占96%;失业保险42户,占84%;医疗保险38户,占76%;工伤保险34户,占68%;生育保险14户,占28%。在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上,部分企业还参加了职工互助保险,有的企业还设立了企业年金。
    (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得到改善
    近些年来,企业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更加重视,普遍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2006年以来,被调查的企业中有7户企业发生安全事故9起,伤40人、死亡4人,分别占事故发生企业职工总数 (14112人)的0.28%;有6户企业发生尘肺、铅中毒等职业病共67人,占职工总数 (17915人)的0.37%。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比前几年大幅好转。
    (五)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
    调查显示,各级政府和工会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当前职工生活困难问题有所缓解、程度有所减弱。
    二、我省职工劳动权益实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用工不规范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调查发现,小型企业相对大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特别是一些餐饮、服务性的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率更低,有的甚至根本就没签。非公企业相对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比如,西安某私有企业共有2300名职工,有120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仅占职工总数的5%。农民工相对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调查显示,50家被调查的企业有农民工10667人,签订劳动合同的4831人,占农民工总数的41.4%。
    二是劳动合同不规范。相当一部分劳动合同缺乏法定的核心条款。调查的50家企业中有25%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福利等。恶意使用试用期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企业试用期间只发生活费,往往 “只试用不录用”。有的企业随意收取押金。某集团渭南分公司每个职工就收取2000元押金。有的企业还有扣押职工身份证等证件的现象。
    三是劳动合同短期化。调查显示,50家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大多数为有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仅占20%。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合同期限在一年内的占41%,一至两年的占 52.8%。劳动合同短期化既损害了职工就业权,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劳动合同履约率不高。从调查数据看,50家企业的82056名职工中,有78279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职工总数的95.3%,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高。但从实际调查情况看,这些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效合同,有些甚至是“霸王合同”。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根本不按合同规定履约。职工有意见,企业老板就以各种名义解除劳动合同,打发走人而又不给经济补偿。但也有具有专业特长职工违约的情况,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
    (二)超时劳动现象严重
    一是加班加点比较普遍。调查显示,50家企业中有36家有加班加点现象,占企业总数的72%。加班加点现象比较严重的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和生产任务比较饱满的企业。铜川市某建筑公司一线职工322人,人人都有频繁加班加点的经历,职工普遍反映加班加点已是 “很正常的事”;某电子公司上月610人加班加点,占职工总数的60%;西安某公司上月加班加点的1360人,占职工总数的75%。调查显示,多数企业加班每天少则1-2小时,多则3-4小时,有的甚至长达5-6小时。宝鸡某公司职工每月最多的每天工作16.4小时,每月最多超时劳动长达180多个小时。
    二是休息休假无保证。国务院规定的双休日在50家企业中没有很好的落实,大部分企业每月只休息一到两天。国防某公司的职工说: “每月能让休息一两天我们就心满意足了”。国家法定的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有60%的企业没有完全执行。至于探亲假、婚假、哺乳假,职工根本无缘享受。
    三是加班加点没有报酬或者少付报酬。国家规定加班加点要支付不少于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没有一家完全执行。有的企业既不给加班费,又不给换休假。汉中某厂职工每月休息4天,春节、五一、国庆节照常上班,每人发100元,不足3天发50元,不上班的要倒扣工资。宝鸡某公司职工每月超时加班多达184小时,而工资仅650-900元。
    (三)一线职工收入普遍偏低
    被调查的50户企业中,2006年一线职工人均年收入为13135元,比全省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低3783元。从调查企业看,2006年一线职工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的企业仅有9户,职工9197人,占调查一线职工总数的19.27%;一线职工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的企业有41户,职工38541人,占调查一线职工总数的80.73%;一线职工年收入不足万元的企业有23户,职工19648人,占调查一线职工总数的41.16%;一线职工年收入不足7000元的企业8户,职工5305人,占调查一线职工总数的11.11%;一线职工人均年收入最低的企业仅4858元/年人,明显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据2007年5月的最新统计,调查企业一线职工人均收入为1129.4元,比全省在岗职工人均月收入低280元。有14户企业6389人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占调查一线职工总数的13.38%。一纺织职工家庭,母女俩都是挡车工,因倒班,家里几乎整天不用叠被子,忙得团团转,每人月收入仅600元。
    (四)社会保险覆盖面仍需扩大
    一是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度参差不齐。调查显示,“五险”全部参加的仅12户,占24%;参加 “四险”的21户,占42%;参加 “三险”的4户,占8%;有9户只参加了 “两险”;仍有2户非公企业没有参加一项社会保险。
    二是困难企业缴费能力弱。据统计,被调查企业有14户欠缴社保费,特别是困难企业欠费更为突出。一些困难企业长期欠缴社保费,但仍然代扣职工的个人缴费,有的企业还将其挪用。棉纺系统某厂目前有310多名到龄职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为退休甚至出现到龄职工自己到银行贷款补缴社保费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
    三是困难企业职工医保问题仍很突出。目前参保的企业,职工无个人帐户,保障水平低。还有部分困难企业欠缴医保费,而面临被停保或断保。同时,困难企业职工普遍反映医药费自费部分负担过重,职工看病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缓解。
    四是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力度不大。调查显示,企业一般没有为农民工办理社保。有的企业只为少数有专长的业务、技术骨干和高中层管理人员办理社保。电子系统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文规定劳动者 “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
    三、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
    当前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状况存在的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由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力量对比失衡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协调和维护好社会各方的利益,特别关注弱势群体一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上有偏差,主要是在片面发展观、政绩观的指导下,往往看重的是经济指标的增长,对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关心不够,部分工作人员甚至认为资本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侵害是 “正常现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要发展经济,改善投资环境,就必须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职工利益受点损失没有啥。还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政府过多地参与调控就是干预企业的自主权。二是政策制定上不够全面,纵观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对投资方提出这优惠那优惠政策少则七八条,多则达十几条,但对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往往连一条都看不到,这样的结果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有力的保护。三是工作指导上,部分地方政府对于私营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严重问题,往往放任自流甚至公开偏袒私营企业主,而对执法部门和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不很支持。
    (二)从这次调查看,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弱势地位的境况比较明显。企业主拥有人力、财力、物力的支配权,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他们中一些人总能设法 “摆平”。这是因为这些人凭借强大的财力,不择手段打通各种关节,为自己发展铺平道路。尤其是一些与掌握实权的政府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在侵犯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就更加有恃无恐。这种便利使一些企业不顾社会责任,致使职工利益受损,劳动关系恶化。
    (三)调查显示,80%以上的一线职工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从事煤炭、建筑行业的大部分农民工是初中文化,没有专业技术和特长,降低了在市场的竞争力。职工一般对企业企望值都不高,对超时加班、工作条件恶劣、无社会保障而且工资很低,往往都采取了相当宽容的态度。职工普遍缺乏维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差。有的女工不知道“四期保护”。有的农民工不知道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的明知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也不知道找工会、劳动部门或者寻求法律部门来帮助,要么一走了之,要么采取极端的方式和非法形式进行对抗。
    (四)劳动法律政策是劳动者的保护神。但当前恰在这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配套。我国虽然已颁布了 《劳动法》,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长期不健全。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普通劳动者都将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必须切实贯彻执行。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比如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在增加多少效益的情况下才能给工人涨工资,企业主提出不涨工资的理由,工人也无法据理力争。三是现有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我国的劳动法规过多为授权性条款和义务性条款,缺少违犯规定如何追究责任的条款,即使有这样的条款也比较原则,因而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也不够,造成违法的成本远远小于既得利益。四是劳动法律监督检查不到位。许多地方对于劳动经济纠纷 “告诉的才查处解决”,且查处力度较小。
    (五)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而调查表明,有些企业工会在履行基本职责方面很不到位甚至根本没有发挥作用。一是工会组织覆盖率不高。有些非公有制企业主限制员工加入工会;部分农民工对工会认识不够,不愿意加入工会;还有一些改制企业有撤并工会的现象。二是工会组织维权力量弱。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就是老板的亲戚朋友担任的。三是工会的地位与工作要求相差较大。在国有和国有改制企业,工会的实际地位很难与行政平等,很难代表职工与行政平等协商,缺乏同企业不法行为抗衡的手段,使工会难以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四是上级工会没有尽到维护基层工会干部的职责。
    为了进一步实现好职工群众的劳动经济权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一)努力营造实现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社会氛围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对于职工维权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仅缺乏理论层面的研究,同样缺少实践的探索。因此,必须加大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宣传,充分发挥各方面和社会舆论的作用,使全社会都能明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职工维权打好群众基础。各级党政和工会干部,要为普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针政策、推动规范劳动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工作,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相互协助的良好局面。对劳动用工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渠道予以揭露曝光,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共鸣,做到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二)增强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
    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在 “四小”企业 (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的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害现象非常严重,有的甚至触目惊心。所以提高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和严格执行劳动法规显得十分重要。社会管理部门应该保障劳动者权益,对损害职工权益的人和事,尤其是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非法用工,必须严肃查处和坚决打击,毫不妥协地同这些现象作斗争。认真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劳动法庭,要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威力。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充实人员和装备,使违反劳动法律的事件得到快速查处。
    (三)发挥职工主体作用,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
    职工群众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打破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把实现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摆在突出位置。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又是工会维权工作的本质要求。工会领导机关加强宏观参与,参与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政策制定中去,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着重抓好维权机制的建设,充分运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手段,研究收入分配、劳动用工、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劳动法规为指导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弱势群体应得利益。职代会应该提出和研究与职工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关注和促进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实现。进一步加快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并努力开展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深入开展 “农民工权益维护年”活动。
    (四)加强劳动定额管理,纠正超时超标劳动
    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劳动定额和薪酬制度,限制过多加班和超时劳动,是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基本要求。要积极推动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协商制定基准性的劳动定额标准。对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定额过高、加班加点过多、休息休假过少等不符合劳动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职工劳动定额标准和必须达到的工资标准,并将此作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重要内容。企业长期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必须按照劳动法规的要求,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不能以 “上面有要求”、 “订单要得急”为理由或借口,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在生产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要通过更新设备、科学管理、增加就业等手段,合理确定工作定额和劳动标准,不能依靠拼人力而超负荷运转。劳动监察部门应和工会联手,年内进行一次关于超时劳动的用工检查,严肃查处超时劳动和随意强制加班问题。
    (五)切实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问题
    工资是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基础,提高和增加职工收入是维权工作的核心内容。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在全国较低,而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更低,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问题就显得更为迫切。
    一是根据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一线职工收入偏低的状况,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保持在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上。在最低工资标准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间设立若干个档次,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基本正常、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职工工资最低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二是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使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保持一定幅度的正增长。应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物价上涨情况,适当增加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确保亏损企业职工工资不低于社保缴费基数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建议成立由省政府有关领导负责,省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省国资委、财政、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采取相应措施,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民主参与的工资共决机制。执 笔 杨让来 赵正良 徐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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