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本报邀请读者展开讨论
2009-08-10 09:05:18来源:
分享到:
  字体:【

 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消息一出,赞成者寡、质疑者众,网上更是反对声一片。
    许多民众担心, “上下班途中受伤不算工伤”之后,自己非但得不到工伤保险赔偿,恐怕连获得民事赔偿都岌岌可危。更有不少学者认为,这项条款的修改有法律 “剥离责任”的嫌疑,法律应该延伸和细化对劳动者的保护,而不应该以 “上下班途中难界定”等理由将原先条例简单否定。 为此本报开展了此次讨论——

 

应算工伤 

安康市平利县刘山:在一定时间内,上下班途中,工人的目标是上班;出现交通事故应当算工伤。
西安市阎良区总工会郭丽娜李锐婷:
    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伤害算不算工伤的问题,是直接触及职工个人利益的问题。从自身维权来讲一定要算工伤。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为政府纳税的多少,更为重要的是要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只要职工属于在职期,企业就应当承担起这部分责任。
    二、并不是所有职工只在办公室工作,有一部分职工的工作方式会安排在室外;在中国无论大小的所有制企业里,上下班时间标准不同。加班是常事。因此避免不了上下班期间遇到意外的可能。
    三、上下班途中算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因为这是由于上班、下班而发生的,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应当得到保障。
    四、现在车多了,路远了,大大增加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把增加的风险转移有悖工伤保险的初衷。
    五、一旦将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被认定在工伤之外,那么受伤害者也就失去了来自工作单位的补偿与保障。
    现在城市的交通状况不好,机动车辆较多,职工为单位服务正常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应该算工伤。万一碰上交通肇事逃逸找不到人,或肇事方无经济赔偿能力,职工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
    所以对于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不能简单取消了之,而应留有缓冲性“补丁”,以便于处理有可能出现的有争议问题。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
    取消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待遇不利于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理由如下:
    1、 上 下班途中是职工劳动时间的延伸部分,在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做接应和填补的情况下,一旦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权益受损,很难从别的救济途径得到补偿。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交强险的赔付等方式都不能完全替补工伤待遇的实际救济作用。
    2、 在 目前的劳动关系和现实维权状态下,本人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待遇不应当废除而且应当适度的扩大。在现实中,即使是符合预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也从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从交通事故处理当中得不到赔偿的情形。因此在目前没有其他制度保障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待遇、劳保权益的情况下原规定的工伤待遇条款不能废除。
    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劳保权益是与其他民事赔偿制度、保险制度等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相连的,单靠取消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工伤待遇制度是解决不了现实维权问题。用人单位上下班途中没有班车待遇、没有其他劳动保障待遇,职工没有办理社保、商业保险,再加上从机动车事故当中得不到依法的赔偿款项,这样以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保障系数是零,一旦工伤待遇落空,必然导致相当一部分的职工陷入到绝对的贫困状态,他们会由此成为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在其温饱解决不了的状态下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这是此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当中应该慎重考虑的现实问题。
    4、在通常的劳动争议维权当中,工伤待遇的申请认定程序虽然法律明确予以了规定,但是企业往往考虑自己面子不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更不可能依照法定程序向劳动部门申请受害职工的工伤待遇。而职工本身因为不懂法而错过一年的申请期限,最后导致能够获得上下班途中工伤待遇的职工少之又少。职工一旦享受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待遇,他所受到的经济补偿是长期的、现实的、持续的,是任何一次性补偿都不能达到的现实效果。因此只有保障原有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待遇制度才能现实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能起到稳定社会促进和谐的良好氛围。

不应算工伤 

 航天科技第六研究院职工秦东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不应算工伤。
    因为所谓工伤,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而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按交通事故处理,由肇事责任人负责受害人赔偿。由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并不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致伤,因此,不能按工伤处理。
长武县总工会副主席高亚民干事程琳:
    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不应该算工伤。原因在于:首先,1996年的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当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而2006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
    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
    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
    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
    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因此,如果还坚持这个已经沿用了13年的工伤规定,难免会导致一些所谓 “一事两赔”的弊端。
    其次, “上下班途中”咋听上去与工作有关,但换个角度再看,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工伤保险的作用是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的。
    第三,如果不再认定为工伤,则交通事故实行 “过错责任”,就要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来决定。而这些工伤保险金额完全可以由交强险替代工伤保险基金,来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
西航公司王玉香: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意外不算工伤。理由为:
    一、工伤在辞典中的注解是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如工作事故。”这里指的工作事故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它不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故不能算工伤。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各种经济成份的所有制都在为社会做着贡献。从目前的情况看,国有企业单位执行这一政策还比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好界定。从人性化角度,给发生机动车意外事故的职工3-6个月的生活费。但私营、民企、三资等企业则不这么认为,它们是以营利为目的:职工上班则发劳动报酬,上下班途中则与企业无关。所以,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意外事故属工伤,本是惠及大多数人的一项政策,但大多数受到伤害的职工享受不到这一好政策,故应废止。
    三、国家2004年10月制定的一项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亡故后,发放二十个月的抚恤金。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意外亡故仍可得二十个月的抚恤金,与 “工亡”没有什么区别,故设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算工伤”意义不大。如果这一政策在向企业倾斜,我认为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算不算工伤就明了化了,不必争论, “工伤”已是名存实亡。
韩城矿务局桑树坪煤矿张梦君:
    工伤的认定不能搞 “一刀切”,应酌情认定。首先,时下职工住宅地与单位驻地的路程发生变化,尽管有的职工住进了公寓楼,上下班的途径与路程和原来比都不同了,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职工的上下班途径没有变动,仍保持了原来的上下班途径,而对这些人受机动车伤害应该认定工伤。其次,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工具出现多元化,有乘坐公共汽车的,有骑摩托车的,有自驾汽车的,还有骑自行车和步行的,从情理上讲,除骑自行车和步行上下班的职工一般情况没有车辆伤害投保,所以对此种情况应确认为工伤。为此,职工上下班途中是否认定工伤,应因人、地域、途径等因素的不同来认定,这样,从情与理上都能体现公平与公正。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