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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10:43:00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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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是一家公司的维修工,最近在工作中认识了另一家公司的老板。老板对他十分看重,邀请他加入其公司,还承诺给予高薪。林先生很心动,提出一个月后就过去。老板却执意让他立即辞职,还说一切损失由他承担!看老板如此器重他,林先生便立即提出辞职。

原单位经理不同意,要求他一个月后把手上的任务做完才能离开。否则,当月工资就别想要了。林先生见商量不通,扔下辞职信就走了,第二天便去新公司上班了。忙忙碌碌一个多月后,林先生拿到的工资却和原单位差不多。他去找老板询问,老板说,他是新员工,一来就给高薪会引起老员工不满。林先生又提出,因为立刻来新公司上班,原公司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没拿到。此时老板却装起了糊涂,说:“那就该找原来的公司要呀!”林先生提出,当初是老板说好贴补损失的,怎么现在出尔反尔了呢?老板却顾左右而言他。林先生这才想起,老板的承诺都是口头的,也没签劳动合同,这下他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林先生的跳槽确实草率了。第一,林先生不应该撂挑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二,林先生应该及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

林先生在原公司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可以找原公司要,因为工资是他的劳动报酬,单位不支付需要理由。不过尹律师也指出,如果他没有按规定交接,提前走人构成旷工,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是可以向林先生追偿的。另外,尹律师还提醒林先生,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马永卿 崔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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