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单位不支付生育津贴——违法! 律师:女职工应提升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2-03-07 14:17:21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分享到:
  字体:【

  3月6日,在第112个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关于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关问题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为此,记者采访了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清,就女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等相关法律政策,请她进行了解答。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等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真正利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不多。”李清说,“主要原因是许多女职工对法律、政策不了解。”

  她介绍了这样一则案例:张某于2012年8月30日入职某学校,岗位是教师,月平均工资为7380.5元。2018年10月24日,张某剖宫产生育一女并开始休产假至2019年2月13日。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8月29日张某请事假。2019年2月26日社保经办中心将张某的生育津贴14533.82元转至学校账户,但学校并未向张某支付。2019年11月21日,学校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起诉,要求:1.学校支付生育津贴14533.82元。2.学校支付产假工资的差额13264.28元及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4月24日的产假工资17220元。此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

  1.学校向张某支付生育津贴14533.82元。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本案张某剖宫产生育一女,享有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的法定产假113天,其应得工资为27419.06元(7380.5元×12个月÷365天×113天)。陕人社发[2018]15号《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社保经办中心已将生育津贴14533.82元转入学校,故学校还应向张某支付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的产假工资差额12885.24元(27419.06元-14533.82元)。

  另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故学校还应支付张某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的产假工资16985.26元(7380.5元×12个月÷365天×70天)。

  李清表示,生育津贴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子女休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不降低,因此这个工资收入指的是女职工未生育前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而不是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工资收入拆解后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单一名目。

  李清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及女性职工应提升法律意识,对其享受合法正当权益要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保障女性职工合法权益,不能把产前检查、产假、哺乳假等计为病假、事假、缺勤或旷工,应当将前述期间算作劳动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性职工工作及获得劳动报酬、平等就业等权利。女性职工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加强沟通,协商岗位调整及请假事宜,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按照单位的规定提前请好假、若需延长假期应尽快报告延期原因,除履行单位内部请假手续外,怀孕女职工也应留存相关就医单据备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面临不合理待遇,可依法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牟影影

  相关链接

  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待遇的种类:

  1.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

  2.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1.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计发。

  由生育保险支付生育津贴的条件:参保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个人连续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西安市生育津贴的标准: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日津贴×产假天数。

  日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前工资:产假前女职工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发放天数:同参加生育保险应发放的天数。

  哺乳假:

  哺乳假属于协商假期,并非强制性,必须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情况下,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可享受。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责任编辑:白子璐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