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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环卫工遇车祸身亡 工伤认定接连碰壁 谁来保障超龄劳动者劳动安全?
2022-01-15 17:21:16来源:陕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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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韩城市的赵军学在陕工网职工留言板反映,其父亲赵民旺是一名环卫工人,在工作时被货车挂倒身亡,韩城市人社局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为由不予受理。在人社局、法院、劳动仲裁的来回奔波,让赵军学走上了漫漫维权路。

  2007年,家住韩城市薛峰乡薛峰村的农民赵民旺来到韩城公路管理局从事道路养护工作。该局每年为其购买人身意外商业险,约定每月工资300元。2010后逐步提高到每月600元、1200元。在工作期间,赵民旺多次受到韩城市交通局表彰,分别荣获全市交通系统2016、2017年度“十佳”养护以及2018年度“先进道工”等荣誉。

  2017年11月,赵民旺年满60周岁但未办理退休,仍在该局继续从事一线道路养护工作。2019年6月5日8时10分许,时年62岁的赵民旺正在路边作业,一辆重型半挂车突然直冲过来,将他挂倒在地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故鉴定赵民旺无责。事后,赵军学向韩城公路管理局申请工伤赔偿,却遭到了拒绝。

  2022年1月13日,记者采访了韩城公路管理局,其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赵民旺出事后局领导非常重视,也咨询了多方律师,由于赵民旺在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60周岁以下),且赵民旺已经领取过农村养老保险,所以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考虑到会有此类特殊情况,单位也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险,当时赔付了赵民旺家属30万余元。

  家属:工伤认定接连碰壁

  “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我多次到韩城市人社局申报工伤,工作人员均口头告知不属于工伤、不受理,也拒绝出具任何法律文书。2020年5月25日,在工伤申报一年有效期即将截止之际,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到韩城市人社局大吵大闹后,工作人员以父亲属于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为由出具了书面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赵军学说。

  赵军学还说,“韩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不充分。2020年7月初,我到韩城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通过法院来推动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

  韩城市人社局在给法院提交的行政答辩书中说,赵民旺在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60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个人与单位建立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赵民旺没有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受理条件,故决定对该工伤申请不予受理。

  2020年8月19日,开庭法官在庭上建议赵军学先仲裁劳动关系,此案件先申请撤诉,等劳动关系证明拿到后还可以继续开庭或申报工伤,赵军学按照法官的要求当天撤诉。

  2020年10月21日,赵军学向韩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事项,仲裁委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赵军学对此裁决不服,随后向韩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因为疫情影响,韩城市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3月3日,韩城市法院以赵军学提供的用人单位名称错误为由,(“陕西省韩城公路管理局”写为“陕西省韩城市公路管理局”),建议赵军学撤销诉讼,重新申请。

  “认定工伤屡遭碰壁,我向律师反复咨询后了解到,父亲工伤情形根本不需要劳动关系证明,只需要符合人社部规定情形,受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且到达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继续在本单位工作时受伤便可认定为工伤。我随后又一次向韩城市人社局申报工伤,工作人员表示已经不予受理,不能更改,除非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赵军学说。

  2021年5月28日,赵军学再一次向韩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中旬,韩城市法院以重复诉讼为由(与2020年7月份起诉目的相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父亲曾多次受到韩城市交通局表彰,荣获多项荣誉,但如今在工作岗位遭遇意外身亡却维权无门,真是让人心寒。”,赵军学伤心的说。

  律师:超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公伤亡应当认定工伤

  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年年律师表示,韩城市人社局单纯以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是劳务关系,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依据不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范律师还表示,赵民旺虽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但其仍然是有权被认定为工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该司法解释确认的是“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的情形,重点词在于“招用”。赵民旺与用人单位在2007年即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应当退休的2017年11月之后,继续工作,一直延续至意外发生之时。赵民旺并不是用人单位在其已经享受保险待遇之后招用而来的。因此,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认定劳务关系的情形。所以,赵民旺虽然已经享受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但其与韩城公路管理局并非就构成劳务关系了。

  同时,范律师还提到,赵民旺与用人单位在2007年即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应当退休的2017年11月之后继续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中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不是自动终止。所谓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必须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倘若劳动者没有办理有关退休手续,继续上班,就不能认为其与用人单位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仍应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存在。

  最后,范律师表示,法律并未禁止超出退休年龄的人不得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韩城市人社局以赵民旺超出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为劳务关系的依据不充分。作为进城务工农民,赵民旺在2007年至2019年,在韩城公路管理局工作,接受韩城公路管理局的管理,按照安排从事具体工作,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一直延续到意外发生之时。因此,赵民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作业时被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实习记者 谢明静)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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