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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受疫情影响停工,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2021-02-04 15:09:00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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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1日,王某入职南京某公司经营的酒店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为6500元,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25日,公司开始放春节假期。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直到2020年4月1日才开始复工经营。

2020年3月21日,王某发现部分同事已经上班。次日,王某同事张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厨师长马某询问单位何时复工,马某答复:“老板又找了一批人,你再找找活。”王某据此认为公司已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020年2月、3月的工资。

2020年3月30日,仲裁委向王某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当日,王某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与王某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3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6000元及2020年2月工资6500元、3月生活费1616元,合计34116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三是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停工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关于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就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现实中,用人单位因为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立。本案中王某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依法确认了劳动关系存在。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平时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服以及同事的证言等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可以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关于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时间从第2个月起算。

本案中,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王某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3月22日期间共计4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即26000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上限为11个月。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第三个问题,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停工的,在此期间职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王某2020年1月工资已收到;2月工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月停工期间,公司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2020年2月工资6500元以及3月生活费1616元(南京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80%),是于法有据的。

据《江苏工人报》报道。




责任编辑:胡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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