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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男子自称新冠肺炎感染者挟持女子勒索300万获刑
2020-04-13 10:26:56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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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纵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勒索赎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艾新平作为公诉人,通过远程庭审,宣读了起诉书。该案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在看守所参加视频庭审的被告人纵某,当庭认罪服法,表示会悔过自新。2月21日,纵某绑架案当庭宣判。

实施绑架谎称自己是新冠肺炎感染者

因欠多人债务,纵某想弄些钱偿还。1月23日中午,纵某看见一女子独自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停靠路边,便认为该女子是有钱人。随后,纵某拿着折叠水果刀,趁被害人开门上车之机,拉开车的后门,坐到驾驶室后面,用水果刀顶在被害人胸前,以要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在30分钟内交付30万元。为了使被害人害怕,纵某声称自己是新冠肺炎感染者,并挟持被害人将车辆驾驶到偏僻路段,胁迫被害人向亲友打电话筹集款项,准许被害人告知亲友其系新冠状肺炎感染者,并亲自与被害人亲友通话,以拿到30万元方可恢复被害人自由为条件,向被害人亲属索要30万元赎金,同时威胁被害人亲友不许报警。当日13时许,被害人的三位朋友先后通过微信汇款、银行卡转账向被害人银行账户汇入30万元。纵某要求对方给其现金,被害人称取大额现金必须本人去银行,纵某又逼迫被害人通知其妹妹前来替她做人质,等被害人取款后赎回妹妹。其间,被害人亲属报警。15时许,在交换人质时,民警趁机将纵某抓获,被害人获救。

因为该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纵某称自己感染了新冠病毒,那他到底有没有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经查,完全排除纵某去过疫区或接触过相关人员的情况。后纵某承认自己说了谎,称只想借此威胁被害人。

让第三人筹钱这是抢劫还是绑架

犯罪嫌疑人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办案检查官李彬在审查案卷时,发现纵某明确供述自己是想从被害人那里“抢”一些钱,其进入被害人车内直接向对方提出“给我30万”,且多次供述整个犯罪阶段均是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看似符合抢劫罪的特点。但李彬发现,纵某发现被害人身上没有30万元现金后,准许被害人向朋友打电话筹款,同时纵某还让被害人告诉其三个朋友自己被挟持的情况。至于在被害人打求助电话时,纵某有没有直接向被害人亲友索要赎金这一关键问题,仅有被害人证实纵某曾参与通话,纵某和被害人朋友均未谈及此情节。但这个关键点,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定性。

围绕案件定性为绑架还是抢劫,李彬一方面列出详细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对纵某作案中动机变化细节、挟持被害人以获取钱款的具体行为方式、在被害人筹集钱款中的行为手段等进行针对性补证。另一方面,因公安机关疫情防疫任务紧急,李彬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向被害人的三名朋友进行取证。

通过取证发现,被害人的朋友甲可以证实纵某在电话里直接说过:“如果不想让你的朋友受到伤害,尽快把钱转过来。”被害人的另一个朋友也证实纵某说过:“你朋友在我控制之中,我只要钱,你尽快转过来。”

补充到关键的证据后,李彬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纵某既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准许被害人如实告知亲友自己被挟持索要财物的行为,也有参与通话直接对被害人亲友威胁,勒索财物的行为。

因此,李彬认为纵某最初的目的是抢劫,但在被害人身上没有足额现金时,存在直接向被害人亲友提出勒赎要求,其本质是利用第三人对被害人安危的忧虑,实现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不法目的,证实了纵某由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转化为实施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该案件应定性为绑架罪。

结合情节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考虑到纵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因经济、家庭压力误入歧途,在实施绑架的过程中,多次强调不想伤害被害人,实际上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当被害人说自己身体不适时,也动过恻隐之心说“你走吧”,还联系自己的朋友给被害人买药。结合其犯罪动机、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犯罪后果,本着人性司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检察官认定被告人纵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情节较轻。

最终,泉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当庭作出判决。□高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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