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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拖欠工资拒不执行刑事自诉获得支持
2019-12-30 13:48:41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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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板拖欠工资,农民工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被驳回,能不能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刘某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某的窑场为其务工,被拖欠工资11.8万元,刘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郭某诉至当地法院。法院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郭某分3次结清所拖欠的工资,但郭向刘某实际支付9800元后,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刘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某拒绝履行,法院再次对其司法拘留15日。

眼看被拖欠的10.82万元工资及迟延利息没有着落,刘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法院审查后,依法立案受理,并决定对郭某逮捕。

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当地法院介绍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一种新型的犯罪,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存在自诉与公诉交叉的情况,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侦查、起诉。在公诉程序不能及时启动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自诉,并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确存在有侵害事实的,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

郭某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其为自己的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评析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执法司法部门不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的背景下,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逐步减少,但是仍有一部分包工头和用人单位无视法律、铤而走险、恶意欠薪,为了获得不法利益而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因此,一些农民工为了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不踏上艰难的讨薪之路。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之所以不绝如缕、难以根除,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些包工头和用人单位缺乏诚信观念和法治意识,在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时能拖就拖、能逃就逃、能赖就赖,既违背合同约定又触犯法律法规。同时,尽管国家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一些农民工在讨薪时仍然因为各种原因即使历尽周折也未必能够足额拿到理应得到的劳动报酬。

依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原则,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和刑法中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诚信用工、依法经营,使恶意欠薪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也希望有关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整治、打击欠薪行为的机制和制度,提高整治、打击欠薪行为的能力和水平。

□赵红旗 余萍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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