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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这两起案件缘何没有认定为工伤
2019-09-23 11:05:42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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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在帮助企业化解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人们对申请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问题仍存在一些疑惑和争议,由此导致工伤保险纠纷时有发生。以下2起涉及工伤保险典型案例,提示劳动者应认真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规范自身言行,最大限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风险;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积极配合职工开展救治,并做好后续理赔事宜,切实解决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为走捷径渡河溺亡申请工伤不予支持

陈某的丈夫张某,生前系当地某煤矿的机修工人。从家里到工作单位张某必须要先走十几公里的山路,才能到正规乘船的地方坐上船。为图方便,张某和矿上的其他十几名矿工找了个捷径——以趟水或坐轮胎的方式渡河。如此良久,倒也平安无事。某日,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照旧趟水过河,河水突涨,张某溺水身亡。

当地派出所经调查后出具了说明: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渡河时不慎落水身亡,不涉及治安和刑事犯罪问题,作为意外事故处理。张某落水身亡后,煤矿向张某家属给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后,陈某就张某的死亡向彭水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不服,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彭水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彭水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法律对“途中工伤”的事故类型作出了限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趟水或乘坐轮胎渡河,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而造成的事故,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类型,不应认定为工伤,彭水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班逛街遭遇车祸工伤认定不予支持

2018年1月,某电器公司职工龙某某下班后,搭乘工友的摩托车前往白马镇吃饭、逛超市。其间,摩托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龙某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据了解,该电器公司为龙某某提供有宿舍,宿舍周边有小型超市、餐馆、蔬菜摊等。公司为职工提供午餐、晚餐及职工上下班交通班车。龙某某所住宿舍方向与所去白马镇方向相反。

龙某某之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不予认定工伤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认定工伤的“上下班途中”之一。本案中,龙某某在与工友出去逛街吃饭途中受伤,而职工宿舍周边有小型超市、餐馆、蔬菜摊,可以满足职工日常生活基本需要,龙某某随行工友也证明其与龙某某前往白马镇街上的目的系朋友联谊和消费,明显超过了基本社交需要和购物需要的限度,不属于满足“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其下班后未返回宿舍,而是前往与宿舍方向完全相反的地方,此下班路线也不具备合理性。

据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工伤认定没有支持。

(战海峰 张红梅 汤龙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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