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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试用期这些“坑”当以法填平
2018-11-05 11:53:09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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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日,张女士被杭州化妆品公司聘用。第一天上班,公司就安排张女士外出岗前培训半个月,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培训结束后,张女士正常工作,但9月15日公司发放工资时,她只拿到1360元。张女士有异议,就找到公司负责人,却被告知试用期内岗前培训半个月,她并未从事具体工作,也就没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故培训期间没有工资。

时下遭遇张女士这样被试用期所“坑”的现象时有所闻,试用期这些“坑”太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经常玩试用期的小伎俩,把试用期员工当成给企业免费打短工的廉价劳动力。一项调查显示,有43.8%的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一些企业把试用期工资定得很低,求职者为了能就业只好委曲求全。尤其是一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又以各种理由将求职者“炒鱿鱼”。这种招聘让很多求职者一不留神钻进了用人单位设计的圈套,不但白白给用人单位贡献了脑力和体力,丧失了其他的就业机会,而且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些用人单位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在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中,劳动者博弈能力不强,根本无法与用人单位“叫板”,所以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也就屡见不鲜。

尤其是近几年,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合同上做手脚,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循环往复把招聘员工当成不花钱的“生产流水线”,试用期成了“白用期”和一锤子买卖的“一次性用工”,涉嫌用工欺诈。

试用期这些“坑”指望求职者看清认准也是一件难事,劳动者没有火眼金睛,这些“坑”当以法填平,否则求职者往往会掉进“坑”里拔不出来。一方面,求职者应大胆向玩试用期游戏的企业说“不”,并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权。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加强监管,对此类涉嫌用工欺诈的企业必须依法严厉处罚,罚得让其长记性。同时,招聘单位一定要严格把关,招聘前期工作中一定要明确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和薪金待遇;求职者也要多长一个心眼,最好在签订协议之前走访招聘单位,多了解招聘单位的情况,谨防上当受骗。
       □汪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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