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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未签劳动合同 律师出手讨回十年社保权
2018-05-14 14:00: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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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单位十年了一直没有给我办理社会保险,也没签订劳动合同,我没想到在律师的帮助下居然打赢了官司!这也让我好好地学习了一回《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近日,现年50岁的王平提起省总工会特约律师余伟安替自己讨回社保权的事,就忙不迭地感慨。

王平曾经在西安某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上班,并担任该公司的业务员,在此期间,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平的工资则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根据他的工资明细表,其2008年每月实发工资为2970元,其中基本工资1000元,另加岗位工资及工龄工资等。但公司一直未给王平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王平于2006年8月自行将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自外省转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并通过省人才交流中心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2010年8月,王平被迫离职。并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并缴纳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

后经西安市仲裁委裁决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西安某电器有限公司与王平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理应依法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二倍工资。故申请人要求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合理合法。

同时裁定: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并未给申请人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依法应予以补缴。但具体的补缴办法及数额,应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

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西安某电器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另一倍32670元。2、被申请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具体缴纳办法及金额,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准。

几经周折,王平应得的权益最终在律师的监督下“尘埃落定”。余伟安律师称:此案为比较典型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及未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案例。从申请人角度讲,只要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事实,就有权提起仲裁,在这两个法律问题上,法律依据是非常明确和充分的。

余律师称,在本案的具体审判中,值得劳动者深刻理解的有两点: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工资基数为本人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规定》的范围来确定,并非只是基本工资。二是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尽管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仍应为此埋单。(本报记者 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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