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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员工患病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合法吗?
2017-02-13 09:03:2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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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女士2008年10月入职到西安某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三个月,从2008年10月8日至2009年1月7日止,工作岗位是合同预算,报酬为每月5300元,约定试用期间工资为70%。2009年1月8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岗位聘任合同书》从2009年1月8日到2012年1月7日,期限三年。工作岗位为业务主管,待遇、福利及晋级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不幸的是,郭女士于2010年12月28日因身体不适入院检查,后被确诊为患有白血病。郭女士按月向单位请假,单位准许,从2011年1月开始单位每月给郭女士发放工资1300元,一直到该劳动合同期满。此后单位停发了郭女士的所有待遇,告知其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当时郭女士在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后处于恢复期,还不能从事比较劳累的工作,郭女士认为单位不应该在她还没有痊愈时和她解除合同,多次找单位协商处理此事,但单位坚持认为合同到期,无奈郭女士欲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权。
  说法
  陕西省总工会特约律师、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兰军伟认为,郭女士依法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享有相应的待遇。该单位一直接受郭女士的请假行为直到劳动合同到期。根据《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陕劳险发【1995】1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顺延后医疗期满仍未痊愈而终止劳动合同者,其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应比照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郭女士的医疗期到底有多久呢?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职工因患精神病、癌症、瘫痪及法定甲类传染病等特殊疾病,应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确认批准可实行长期医疗期。”通过以上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其医疗期应该是2年,而不是普通疾病享有的6个月,所以本案郭女士的医疗期再没有延长的情况下应该是24个月,即到2013年1月7日止,而本案的劳动合同自然应该延续到2013年1月7日,因此物业公司停发郭女士的待遇是违法行为。本报记者 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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