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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遗属难得抚恤金只因丈夫档案记“离婚”
2008-02-04 10:53:5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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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风雪交加中,西安某集团公司退休职工傅正希风尘仆仆的又一次从河南永城老家赶到西安,仍在为自己的母亲的遗属生活抚恤金奔波。五年前,在原西安某塑料厂退休的80多岁的父亲傅超越去世,遗有双目失明的母亲。在办理其供养遗属生活抚恤金时,公司方以其父档案中有“离婚”记录为由,说其母不符合供养条件,不能享受抚恤待遇。事出离奇,令人费解,当事家属一直与单位协商,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他不知还要奔波到什么时候。老人病故,办理手续时却
    冒出“离婚”问题
    傅正希告诉记者,他父亲于1958年经某区民政部门介绍到市某塑料厂(后改制为公司)工作,1965年参加工会,母亲一直在原籍河南农村,生有一男二女兄妹三人,父亲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1979年父亲因工负伤,生活不能自理,为了方便护理,厂方将他以顶替名额招收进厂专门侍候受伤的父亲,医疗期满后按工伤待遇送回河南老家。其父由于长期受伤残的折磨,病体每况愈下,到2003年发展到全身水肿,又回到西安治疗。终因病入膏肓医治无效,于2003年2月13日在西安病逝。
    后来,在处理父亲的善后手续时,公司方却不给办理母亲的生活抚恤金,其理由是在父亲的档案中有“离婚”的记录。他感到奇怪就去厂方询问,管人事管理干部回答说:“如果要办就要到当地开来你父亲没有离婚的证明”。无奈之下,他又回老家到民政、公安部门开来了证明交给单位。但此时单位负责人又说:“现在这种证明谁都可以开,我们只认档案,你的证明无效”。这样出尔反尔,出语中伤的行为,直叫他心里滴血。由于几年来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只好到处上访。
    厂方的回答:令人啼笑皆非
    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据了解,傅超越之妻时年84岁的傅谢氏,自上世纪四十年代与傅结婚以来,在傅家生儿育女,其夫在西安工作而由她支撑着一个贫穷的家庭,且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正值年轻时就已双目失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条件符合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的规定,应该享受有关抚恤金的待遇。
    记者和相关部门接待人员电话询问傅超越生前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时,对方回答说:“傅超越长年在西安工作不回家,由此可见是与妻子离婚了”。单位直接责任人竟把一名两地分居的单身职工定性为“离婚了”,这种推测非常幼稚又十分荒唐。倒是西安市总工会信访接待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去调查获知,档案中清楚地记录着傅超越参加工作时间、地点、工作介绍人、妻室儿女、儿媳以及有关亲戚关系和傅超越的亲笔签名等,均未见有离婚的记录。还有更为有力的证明是这位老妈妈的身份证,明白地写着傅谢氏的名字,这是经过当地公安部门严密审查的有力证据。
    档案引起纠纷已经不是首起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近年来,因档案引起的多起职工上访案件,致使当事人不能正常办理退休和享受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的严重后果。而那些单位的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不以其工作失职而自责,当职工为丢失档案去咨询时反而振振有词。记者接触到的傅超越老人本是一个不幸的家庭,妻子年轻时就双目失明,全家人就靠傅某的工资养活,人到中年又因工伤残而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的贫困与历史的变迁并没有改变他们的婚姻关系,他每年享受正常的探亲假,儿子顶替进厂,傅谢氏的身份证更是以身相许终身不变的证据,这一系列的事实足已证明这对患难夫妻没有发生婚姻变故。再说,每个人档案中的材料自己是没有权利见面的,如果发现档案与本人事实不符,单位行政组织应负责予以澄清,决不应恣意妄断,更不能规避法律责任而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至侵害其名誉权。
    《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利用档案馆(室)的档案中,涂改、抽取、伪造或擅自抄录、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出现的那份有“离婚”记录的档案是何原因?为什么一名职工会存在两份不同的档案呢?这倒是值得好好考量。希望该单位能够实事求是,尽快给傅师傅的遗属一个妥善的处理。本报记者 郝振宇 通讯员 李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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