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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西安某客运公司以派遣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引职工不满
2008-03-10 09:43: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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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某客运分公司在与百余名10年工龄以上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以劳务派遣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引发部分劳动者拒签而四处上访。春节前夕,该单位陆、张、韩三位女工,手持单位叫她们续签的 “劳动合同”,到报社和工会信访部门反映,请求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这些女工在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13年,单位一直每年与她们续签一次 “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是2007年9月底到期,之后单位再没有与她们续签,她们直工作到2007年12月31日。之后,该分公司未和她们履行终止合同的任何手续,就口头通知叫她们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合同。
    经过学法,她们了解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该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事到如今,她们从不知道劳务派遣公司在什么地方,派遣公司的人员和她们从未见过面,更谈不到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分公司要强行叫她们签此合同呢?但单位不签字者就不让上班,还停止考勤不发工资。
    职工们还想不通的是,为什么分公司叫她们签订的表面是劳动合同其内容却是劳务派遣合同,而合同期限却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这明确不符合法规。而且在签劳务派遣合同时只叫劳动者签名字,不叫看内容,仅有的一份合同还要由甲方保存,不给乙方职工保存一份。
    接到职工提出的问题后,记者随西安市总以及市交通工会负责信访的同志,与公司的五位领导进行了交谈协商。该分公司领导就上述问题的答复是:这些女工在公司工作13年,每年续签一次合同属实。此次不再续签合同公司有自主权。签订派遣合同,是劳务公司委托分公司签的。与女工们签的表面是劳动合同,而内容是劳务派遣工问题,这是劳务公司制定的,分公司只是受委托代劳。劳务派遣合同只叫乙方签字,不给乙方保存一份的事,这是劳务公司规定的,与分公司无关。
    同行的工会同志就职工提出的问题,经该分公司反复协商。最后分公司五位领导一致同意叫三位上访者先回单位上班,能领到工资有饭吃,关于劳动合同合法与否问题,待后再说。不料1月17日,当三位上访者到分公司上班时。该分公司领导却答复说: “你们回去吧,想到哪里告都行,公司有的是钱”。分公司领导的答复使她们大失所望,此情此景迫使她们不得不依法讨还公道。
    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干部赵延祥告诉记者,这三位女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了十三年之久,分公司本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有悖于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依据本条规定,三位劳动者不知道用人单位在什么地方,从未和劳务派遣公司见过面。更谈不上要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了,分公司领导以受委托之名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
    同,不签者不让上班,不发工
    资此举属侵权行为,应予纠
    正。三位劳动者在分公司连续
    工作了13年之久,已形成了
    劳动关系,分公司为了规避给
    员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强
    迫员工与从未接触过的劳务派
    遣公司签订合同,这就是假派遣现象。
    最后,他告诉记者针对这种假派遣的现象,劳动者应学会利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三位上访者拒绝单位强迫她们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完全正确的。如果她们的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工会将大力支持她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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