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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最低工资的概念如何理解
2008-03-25 10:46:0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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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已贯彻执行两月有余,各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遇到有关执行最低工资的说法不一,致使诸多行业的劳动者相继上访咨询。对西安地区最低工资600元的执行如何理解,其反映中提出:单位发的加班工资、夜班费、高温补贴、伙食补贴、有毒有害工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月奖金等能否计算在最低工资之内?因单位领导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说法不一,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个人的利益致使其感到心理不公,要求依法予以解答。
    依据上述问题,现就有关政策法规答复如下: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支付工资的最低标准,是对劳动者实施工资保障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部1993年11月24日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第三条对最低工资定义,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可见,最低工资不包括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也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赵延祥 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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