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到底如何计发?
日期:2011-10-10   来源:
   百事通先生:
    我在原单位工作十多年,由于企业兼并,我被调到另一家单位。当时没有拿到补偿,因为领导口头答应将工龄带到新单位去,但问题是新单位也只给签订2年期的合同。
    最近我生病了,医疗期也只给几个月,而且病假工资的计算也有问题。你说这样做对吗?
    读者小李小李同志:
    第一,关于工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从你所述的情况来看,你们的单位做法很恶劣。一方面他们将原合同进行了解除,当然这不是不可以,但问题没有给任何补偿;另一方面,所谓的“原工龄带到新单位”也只是口头的,没有作出书面约定,且只给你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相应的,你的医疗期也短了许多。关键的是,你都签字了,时间也过去2年多了,从时效和证据角度而言比较麻烦。
    第二,关于病假工资计算。(一)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三)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4、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百事通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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