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不变更?
日期:2011-07-04   来源: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要到2013年底到期。最近我们公司股东人员之间可能会有一些调整,于是老板提出要对合同进行变更,包括岗位、待遇什么的都需要重新协商。请问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什么情况需要变更,什么情况不一定要变更呢?
    职工小李小李同志:
    这里介绍三点。第一,所谓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以后,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行为。
    第二,变更合同需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一经订立便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并不需要变更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我认为你单位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的变化,由于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故不一定要变更。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有一些单位打着“协商变更”的旗号侵犯职工的合法权利,比如调岗降薪等,职工一定要警惕。
    百事通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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