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继9月份第一批“血汗工厂”名单公布之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又公布了第二批“血汗工厂”名单。有关负责人透露,这种以曝光的形式打击工厂主欠薪、打骂工人等恶劣行为的方法效果明显:首次上榜的20家企业中,除了8家企业因破产或老板逃匿等因素外,另外12家尚在经营的企业已经把工资补给了工人。
劳动部门的“新招”能够收到奇效,当然是令人高兴的事。但从“欠薪”问题的解决方式中我们也应该能够看到更严重的问题:《劳动法》已经颁布多年了,劳动部门本来应该依法处理这些工厂,类似问题早应杜绝。但在现实中,劳动部门拿这些工厂似乎也没有太多办法,《劳动法》的作用有限。不然也不会出现劳动部门借助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对付“血汗工厂”的案例了。事实上,近年来不但劳动部门,中央和各级政府每年都三令五申要打击欠薪现象,并在“曝光”这一招之前也为此精心设计了种种其他“招数”,如建立工资支付监控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甚至政府总理都亲自为民工讨薪,但到现在仍然是“血汗不息、欠薪不止”。即使是新招“曝光”的作用也相当有限——对为数众多的欠薪逃匿的老板,有关部门也显得办法不多。
所以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一个拥有国家权力的政府部门最后竟然不得不借助媒体、社会舆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才能迫使欠薪工厂就范,而不能自行解决问题?为什么已经构建起来的法律体系会被轻易突破?众所周知,政府部门是执行国家所颁布法律的机关,但如《劳动法》等重要法律在有些地方不能得到贯彻,已经告诉我们:政府流程存在问题,以致在很多时候无法执行既有的法律。
对于既有的规则、法律和程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发生于社会治理的多个领域。如在近来频仍的矿难事件后,中央三令五申各地政府官员从煤矿撤股,但仍有人拒不执行,以致撤股的最后期限不得不几度延迟。其实,在这次中央政令无法得到贯彻之前,党政干部入股煤矿的行为早已属于严重违规违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文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事实上没有任何人因此受到惩处。类似的社会成员、企业、政府部门违规而无需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并不少见。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如果大家都遵守既有的规则,那么这个社会治理起来的成本就要小得多——“小政府、大社会”的低成本治理模式就是要依赖于社会成员自己能够遵守规则。而我们的问题在于,很多社会成员不遵纪守法,导致社会治理成本高昂。如“血汗工厂”问题,几乎每一年都要大张旗鼓地挞伐,劳动部门疲于奔命,为此所损耗的人力、物力无法计数。如果这个社会的大多数问题都是以这种无效的方式来进行治理的话,那么各项事业将无法得到应有的发展。
违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的原因很简单。拿“血汗工厂”问题来说,在治理“血汗工厂”的过程中,有两个因素决定了这一问题必将长期存在:一是工厂主与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事实上已经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即地方政府部门需要“血汗工厂”所带来的经济发展上的政绩,而工厂也只有在地方政府部门的默许下,才能如此长久地以法律所不容许的形式存在下去;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并不会受到相应的惩处,很少有地方政府部门或工厂因为违反《劳动法》而受到直接的处罚。在这两个因素的作用下,政府部门的角色无形中发生了扭曲,其功能也发生了变异——从一个执法者变成了一个利益参与者,从一个规则的维护者变成了规则的破坏者。
因此,在所有的违规的社会成员中,政府部门违规所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其他社会成员违规,有政府纠正,政府违规却无人能够纠正,所以如何将政府行为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割断地方政府与社会利益集团作为利益共同体的联系、全面规范政府行为,将是从根本上解决类似“血汗工厂”等社会治理难题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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