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搬迁还是拆迁公民权利优先
日期:2010-01-29   来源:
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 “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 “搬迁”的概念取代。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原来的拆迁条例将有颠覆性的变化,不但条例名称将有变化,而且内容、概念等将有不少改变,如 “被拆迁人”概念以 “被征收人”取代。但这些变化都是专家意见,能否获得公众认可,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期待这一草案早日露面,给公众充分时间来讨论。
    “搬迁”取代“拆迁”是草案的又一变化,尽管专家给予了极高评价,称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但不少网友却有质疑。他们认为,“搬迁”取代“拆迁”,如果只是文字游戏,换汤不换药,公民权利将没有实质改变。因而,“搬迁”取代“拆迁”,既需要专家进行详细解释,更需要变成实实在在的公民权利。
    之前,不少人认为之所以出现许多野蛮暴利拆迁事件,是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拆迁的 “公共”与 “非公共”利益,开发商在政府许可条件下肆意拆迁。不少地方政府也往往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地,实际是为商业利益。如何界定 “公共利益”,各方也争论不休。有专家甚至认为,在征地条例中界定何为公共利益是所有拆迁问题的根本。
    “搬迁”取代 “拆迁”,要想不让公众认为是文字游戏,关键是要警惕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时利用强势权力以强欺弱,被搬迁人缺乏应有的平等的谈判地位,导致补偿不合理,矛盾重重。所以,新条例一方面要约束地方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要保障被搬迁人的公民权利。 (冯海宁)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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