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的误区
日期:2007-08-29   来源:
    误区二、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相互独立的
    案例:某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决定招用王女士。王女士提出签订2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却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过后且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责令该服装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并责令服装有限公司3日内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诊断: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与新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拿出两份合同来签:一份是《试用期合同》,另一份是《劳动合同》。只有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检验,企业才与其签订正式的 《劳动合同》。其实,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的组成部分,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所以,所有单独的试用合同都是违法的。更为重要的是,有些地方性立法对此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通知中作出明确规定,所有单独的试用合同都被视作正式合同,这就是说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该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对被录用的人员放弃试用的权利。再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这就意味着可以通过试用期期限来反推劳动合同的期限。
    开方: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2)

责任编辑:sxworker


返回列表

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