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 哪种情况构成刑事犯罪?
日期:2019-01-29   来源:劳动午报

  

  1月26日,在京打工多年的农民工老栗告诉记者:拖欠他们96名农民工的老板范某被关起来了。

  “这次是真的关了!不像上次,关了一段时间,又被法院放了。”老栗说:“范某被判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期是1年8个月。要是不好好改造,恐怕不会提前出来。”

  【基本案情】

  老栗说的这件事发生在5年前。此前的2009年至2012年间,范某一直以河北省邯郸市一家劳务公司的名义,在北京承接建筑安装工程。

  老栗等农民工参建的工程是范某承包的。此后,他又将部分工程交由包工头张某、赵某、代某等11人。在施工期间,范某收取承包费用后逃匿,拖欠老栗等96名农民工工资总额95万余元。

  由于范某曾在劳动监察大队承诺如期支付工资,他逃跑后工人们于2013年2月1日找到劳动监察大队,要求说明情况、兑现承诺。2014年1月17日,范某经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26日,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提起公诉。

  “这在当时是北京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老栗说,法院庭审主要围绕拖欠工资、主观恶性、拖欠数额等方面进行辩论。经过整整一天的庭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范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证人证言存在疑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确定范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因指控范某犯罪的证据不足,法院认定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范某无罪。2015年6月5日,范某被释放。

  老栗等人不服,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并被采纳。2016年12月23日,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在2017年度历经5次庭审仍未作出判决。2018年5月29日,法院第6次开庭时,法官决定逮捕范某并由公安机关当庭执行。同年6月19日,法院对范某作出有罪判决,认定犯罪数额95万余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律师说法】

  参与本案审理并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霍薇律师说,本案历经4年,通过精准化的办案思路使此前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实刑,既有力地惩治了犯罪,又使数十名农民工近百万元的血汗钱得到判决确认,充分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就本案而言,为何同一被告、同一案情、同一法院,前后两次的判决结果会截然相反呢?这需要从拖欠工资如何入罪的渊源谈起。

  拖欠工资为何入罪?

  霍律师说,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老板或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而劳动者讨要工钱的方式方法有很多,最好的办法当然是通过法律程序,比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这是最简单、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办法之一。

  不过,在人们的印象中,拖欠工资实质是一种欠债,是一个民事问题,矛盾最激化时可以到法院起诉,然后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要回来了。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

  然而,随着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有些企业或个人经常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虽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于是,在刑法上制定了制约这一行为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如何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霍律师说,《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为进一步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列入其中。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是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拖欠。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是虽表示应当支付,但不断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拖欠。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这种行为还包括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的假象,或者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等。

  三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处置?

  《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霍律师说,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在欠薪数额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记者 赵新政

责任编辑:胡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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