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成年人发生意外法理难容
日期:2008-01-14   来源:
    陕西某运输公司违规使用未成年工,不到十六岁的程某在给大型载重汽车轮胎充气时,由于轮胎爆裂被弹出的轮胎击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单位不按法律规定申报工伤认定,程某尚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又停止支付医疗费,迫使他们不得不上访投诉。
    程保葆的父亲告诉记者,程保葆今年15岁,于2006年8月经陕西某运输公司副经理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并约定工资为450元/月。该公司不问户口和年龄,也不进行岗前培训,就安排他任大型运输车辆修理工。2007年3月18日,当程保葆给载重汽车轮胎充气时,由于轮胎爆裂,整个轮胎弹出将他击倒在地,当即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诊断为:左尺骨开放型骨折,左肘关节开放性脱位并骨折,左肱骨下端粉碎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破裂。事故发生后即送往某区医院抢救,但单位没有按规定申报工伤认定,尚在治疗期间又要求回到单位疗养,且停止支付医疗费用。当程的父亲要求单位支付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时,又遭到单位领导的拒绝。
    点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单位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为程某申报工伤认定,为此,应承担没有申报工伤认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程某的亲属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依法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陕西某运输公司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就没有履行必要的手续,没有审验劳动者身份证件,而把一个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分配到繁重体力工作岗位,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4)(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工要求外,还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登记证》上岗。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对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该运输公司的用工行为明显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告诫人们,特别是某些用人单位,只有守法经营,不可铤而走险。 (郝振宇 李承华)

责任编辑:sxworker


返回列表

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