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满单位公开批评讨名誉权
日期:2008-02-27   来源:
  任女士因不满单位在公示栏上贴出警告信称自己工作不负责,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为她恢复名誉。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驳回了任女士的诉求。
    任女士在顺义区一家生产紧固件的单位从事质检工作。她起诉称,自己从1996年3月15日到该单位工作后,一直认真负责。但2006年3月2日,单位忽然在所有员工都能看得见的公示栏上张贴对她的“警告信”,称她“未完成工作,消极怠工”等等。任女士说,单位的行为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影响。她诉请单位立即撤销警告信,停止侵害,在公司范围内向她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给付她精神抚慰金2万元。
    开庭时,被告单位辩称,任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间,对工作不负责任,公司领导多次找她谈话,她仍不改进。公司不得已才以“警告信”的形式对她提出警告。此举是公司对员工管理的正当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该单位对任女士行使管理权依据的是有任女士签字的劳动合同及职工行为规范。单位认为任女士有违纪行为,对她进行批评,要求其改正,直至在企业内公示栏张贴警告信,都属企业对员工的管理行为。该警告信内容没有涉及任女士的个人隐私,没有侮辱、诽谤她,不构成对她名誉权的侵害。 (京华)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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