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局未按实际退休费建立医保账户退休工人维权胜诉
日期:2008-03-18   来源:
   3月12日,河南柘城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候某不服被告柘城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行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在30日内依法为原告候某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候某,系原河南柘城县轴承厂退休职工,于2000年7月退休。候某所在厂于2002年9月宣告破产,破产后退休人员的有关事务由柘城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管。2005年11月,候某与同厂退休人员向被告提出要求参加医保。被告经与柘城县经贸委协商,于2006年3月3日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原告等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由经贸委负责缴纳医保费等。协议签订后,被告根据经贸委提供的花名册所确定的养老金数额,为候某等退休人员建立了个人医保账户。该花名册确定候某等退休人员的月工资为525元,实际候某的退休工资超过此额。然而,被告即以525元为缴费基数,为候某建立医保账户,并划入相关费用。因此,候某以被告未按政策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医保账户为由,先经行政复议不服,而后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候某申请医保,符合《商丘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商丘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候某参加医保,柘城县经贸委已按规定缴纳了医保费,被告未按实际退休费为候某建立个人医保账户,并划入相关费用,与《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相符,其行政行为显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均未提出异议,日前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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