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个别企业变味的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日期:2008-06-02   来源:
  近日,在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接待来访人员的工作过程中,遇到这样四位前来咨询 “内部工伤待遇”问题的职工。接待人员感觉他们确实值得同情,但是却没有解决问题的办法。
    “工伤”问题全部被内部解决
    2000年12月,单位生产中发生事故,造成贾某左脚骨折。当时单位将他送到自己的医院治疗,贾某自己掏的钱。这次治疗断骨没有接好,又转到另一专科医院敲断重接,可是贾某再无力支付第二次医疗费用了,便向单位提出申报工伤,解决他的医疗费用问题。单位表示,申报工伤已超过时效,不能给你报工伤了,第二次是你自己转院再接的,公司不负责任。
    西安郊县某公司工人汤某,于1998年在车间工作中发生事故,左脚腿膝关节以下截除。但车间领导既没有申报工伤也没有向主管部门报告,由车间自行处理,要班组给他鉴定为 “四级伤残”,享受车间 “四级伤残”待遇。2006年,汤某办理退休手续时,劳动部门告诉他其伤残待遇无效。由于当时伤口处理不到位,现在还是经常出现排脓现象,要经常到医院治疗,然而汤某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某单位退休工人唐某对信访室的接待人员说,1987年5月他在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其左腿下肢粉碎性骨折,医药费都由单位报销了。单位还给他发了一本由劳资科签发的 《工伤证书》,说是享受七级工伤待遇。1999年退休后,唐某的伤口多次复发,一次比一次严重,但医疗费用也再不能按工伤待遇报销了。
    还有周师傅,因工作时铁屑崩伤右眼,当时单位送他到医院治疗,费用都由单位报销,由于伤势较重,虽经治疗还是右目失明。领导曾多次亲自 “安慰”,并给他安排了一个轻松的工作岗位,工资一分不少,享受 “工伤”待遇。但右眼视神经受损,影响到左眼视神经发生病变,多次的治疗都因工伤没有备案,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荒唐的内部解决的 “动机”
    对以上四人的咨询,接待人员感到非常遗憾,因为暂时没有帮助他们的办法。当问到当时为什么没有按 《工伤保险条例》做工伤认定时,他们都表示,他们相信单位领导是能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的,而且在工伤发生后单位又是 “安慰”、又给 “工伤”待遇、还发了 “《工伤证书》”,以为这样就是按工伤待遇办了,直到退休后不给我们报销药费时,才知道厂内办的工伤待遇无效。后来打听获知,是因为企业目标管理考核时,单位如果在本年度发生工伤事故,年终考核评估时,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可以一票否决。单位领导十分明白这个否决的严重性,这一否决,就否决了单位应得的一切奖励,更重要的是否决了领导的 “政绩”。所以领导们对工伤事故采取迂回或高压战术,即以各种手段隐瞒工伤不报,给工伤职工一点甜头,称之为 “工伤待遇”。这样瞒天过海,既瞒过了职工,也欺骗了上级,又“心安理得”地获得 “政绩”。
    谁来制止一票否决 “异化”
    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其初衷是强调企业加强管理,尽量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点,避免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增强领导的责任感。发生事故伤害,企业就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工伤等级鉴定,让职工按工伤鉴定委员会确定的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而企业某些领导如此滥用权力, 导致本应维护安全生产的 “一票否决”蜕化成为坑害职工的手段,令人心酸。谁来制止一票否决 “异化”,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李承华 马海东)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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