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在工作中被同事打伤构成工伤
日期:2024-04-15   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穆先生是一家企业技术主管,平时对工人要求严格。2023年5月,他在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陈某在操作过程中存在错误,遂要求其进行纠正。陈某年轻气盛,很是不服,穆先生遂对其进行批评。哪知陈某在与其理论过程中失去理智,拿起身后的锤子砸向了穆先生头部,致其当场倒地,血流不止。

穆先生被送往医院,经查为颅骨骨折。进行一段时间治疗后,穆先生伤愈出院,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单位负责人却称穆先生工作方式不当,是与陈某在斗殴过程中受伤,而陈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不构成工伤。

与单位交涉多日无果,穆先生打来求助电话,询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他该如何维权。

笔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晏海敏。

晏律师认为,穆先生构成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晏律师认为,认定工伤有四个标准,分别是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

若本案中的穆先生与单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穆先生发现陈某存在操作错误并对其进行指正从而受到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受到伤害,因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晏律师表示,本案中,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陈某,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并非同一主体。因此,陈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对穆先生的工伤认定,亦不影响用人单位应向穆先生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张乔  许婧姿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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